各分會競取第64屆(105年)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承辦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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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區
發佈日期 : 2015-05-20
1、爭取承辦本會第 64 屆(105 年)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之分會(最近兩年報繳基本會員人數達 40 人以上),請於 104年06月15日(星期一)下午五時前填具申請書(如附表),連同保證金現金或即期支票新台幣貳拾萬元整,送交總會秘書處彙辦。2、凡提送本申請書之分會,應準時列席本會07月15日(星期三)下午 2 時整之第 63 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進行申請競取之報告。
3、爭取承辦之分會應依據本會章程施行細則第 3 章第 23 條規定辦理爭取承辦分會應於申請計劃書內載明基本會員註冊費上限及對本會會員相關廣告財開辦法。
4、取得承辦權之分會,須履行本會章程施行細則第 3 章第 24 條之規定並於表決當天與本會簽訂活動承辦合約書。
5、相關檔案:競取第64屆會員代表大會承辦權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