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知 各分會競取第59屆(100年)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承辦權事宜公告
總會
不分區
發佈日期 : 2010-04-16
1、爭取承辦下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之分會(最近兩年基本會員人數達40人以上),必須在99年5月3日(星期一)下午五時前填具申請書(如同附表),連同
保證金現金(或即期支票)新台幣貳拾萬元整,送交總會祕書處彙辦。
2、 凡提送本申請書之分會,應準時列席本會5月5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之第58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進行申請競取之報告。
3、凡爭取承辦之分會應依據本會章程施行細則第3章第23條規定辦理:爭取承辦分會應於申請計劃書內載明基本會員註冊費上限及對本會會員相關廣告財開辦法。
4、凡取得承辦權之分會,須履行本會章程施行細則第3章第24條之規定。
5、檢附第59屆會員代表大會承辦權申請書一份,本會聯絡人:總會祕書處祕書 陳衍儒(分機14)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