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
2004年1月1日 10:00
內容
地點:高雄國立中山大學海景餐廳會議室
主席:總會長 李玉文
司儀:祕書長 劉永明
紀錄:總會祕書處
出席:李玉文、蔡世寅、蔣東庭、顏義信、楊純杰、廖錫銘、林坤旺、陳福祥
莊建樹、劉永明、劉育華、蔡宇鎮、詹振昇、董奇芳、陳聰明、林偉仁
黃鴻霖、謝國城、林萬益、陳柚仁、陳德鴻、洪麗雪、吳本源、陳文益
黃信豪、許煌能、黃彥龍、杜國良、蔡明江、陳芫進、張禮水、翁美秋
郭清寶
列席:鄭明郎、彭成功、王信福、蔡雅雄、余南龍、吳志峰、吳德昌、張錦昇
林信杉、馬采鈴、蘇照福、呂幸儀
請假:簡煌璋
缺席:鄭秀珠
內容:
主席致詞:我們如期召開總會第一次理事會,配合青商體制及青商倫理,於今天才第一次掛上總會的職銜牌。近日參與分會交接典禮時,有幾點感受及建議與各位一起勉勵之:
1. 各位理事代表總會,出席分會各項會議及活動時,皆以總會身份去關心分會並傳遞總會相關訊息給分會,藉此拉近總會與分會間的距離。
2. 爾後各項會議,皆能做到「準時開會」的原則,並期從總會做起再擴展到分會,以增加青商會守時的好形象。
3. 『20004、有夠意思、疼惜青商、愛台灣、歡喜看未來』共五句口號,做為今年青商會於活動及會議結束後的精神喊話。
七、來賓致詞:(蔡世寅前總會長)
我們看到2004年總會團隊能於新年新氣象的一大早就開第一次理事會,讓人感到朝氣蓬勃的精神,希望今良好的表現能延續2004一整年。
八、報告事項
*其他報告:
A祕書處 B財務處 C組務事務 D國際事務 E會務事務 F其它
(A) 請於會後至報到處領取總會領帶、出席證及餐券。
請各位理事協助所屬區域之總會小本通訊錄資料之催收。
(B) 感謝各位對總會的支持,提早繳交會費已達117個分會,為近年來繳交會費比例較高的一次,此佳績皆為大家的努力,並請各位再持續協助。
(C) 略
(D) 昨晚於同場地已召開2004年國際事務第一次會議,希望新年新氣象為明年國際事務打一強心針。
(E) 東區:東區首席已全數產生,花崗分會並爭取2006年全國年會,並請各位多多支持。
北區:祝大家新年快樂!北區剩下二個分會未產生會長。
南區:元月四日為南區副總會長佈達典禮,盛情邀請各位共襄盛舉!
區會廢除後,配套措施未盡周詳,因而造成總會祕書處工作之繁重,建議總會是否提供總會理監事專線電話,以利理監事對總會祕書處資料之索取及詢問。
(F) 蔡明江理事:建議總會提供一套正確典禮活動相關禮儀及規範,別讓分會自行
照自己的意思去舉辦,造成各界在參與青商活動時,都五花八門、形形式式。
九、討論事項
案由(一):第五十二屆理事會預備會議第一次至第三次會議紀錄,請追認案。
(劉永明祕書長提案 劉育華財務長副署)
說明:請參照理事會預備會議紀錄。
決議:如文字增修後通過。
案由(二):提請章程修改案。(蔡宇鎮法制顧問提案 劉永明祕書長副署)
說明:依據章程第十二章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辦法:
修改前 修改後
第五章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卅五人以下組織之,除由會長當選人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多數同意任命者外,其他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
上一任會長及由會長當選人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多數同意任命之祕書長、法制顧問、財務長、組務副會長、國際事務副會長各一人,及個人機會、事業機會、社區機會、國際機會等三位組務理事均為當然理事。 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廿一人以下組織之,除由會長當選人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多數同意任命者外,其他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下設若干會務執行及常務、特別委員會。
上一任會長及由會長當選人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多數同意任命之祕書長、法制顧問、財務長、國際事務副會長各一人,及五位理事均為當然理事。
第五章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下列職務人選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之:
一、 會長一人。
二、 會務常務副會長五人以下(含五人)。
三、 理事二十人以下(含二十人)。
前項第三款次多票者三人,為各該職位出缺時依次遞補之。如該職位或候補人不足時,得由會長當選人資格者,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多數同意任命之。如尚有不足,並於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得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任命之。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下列職務人選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之:
一、會長一人。
二、首席常務副會長一人。
三、常務副會長四人以下。
四、理事五人以下。
前項第四款次多票者三人,為各該職位出缺時依次遞補之。如該職位或候補人不足時,得由會長當選人提名具有該職位候選人資格者,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多數同意任命之。如尚有不足,並於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得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任命之。
第五章第三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其組成人員為:
一、 會長。
二、 會務副會長五人。
三、 祕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國際事務副會長、組務副會長。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其組成人員為:
一、會長。
二、上一任會長。
三、首席常務副會長。
四、會務副會長。
五、應列席人員:祕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國際事務副會長應列席常務理事會。
第六章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十一人組成。監事會成員限由各分會會員代表於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時直接選舉產生,以次多票二人為候補監事。如該職務或候補人不足時,得由會長當選人提名具有該職務候選人資格者,經會員代表大會多數同意任命之。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限由曾任本會理、監事資格者,以監事互選過半數得票者擔任,如第一次投票未能選出時,以獲票最高之二位候選人舉行第二次投票,以獲過半數得票者當選,如第二次仍未能選出時,則開放資格,不限由曾任本會理監事資格者擔任,而由監事互選得票數過半者擔任。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七人組成。監事會成員限由各分會會員代表於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時直接選舉產生,以次多票二人為候補監事。如該職務或候補人不足時,得由會長當選人提名具有該職務候選人資格者,經會員代表大會多數同意任命之。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過半數得票者擔任。
決議:付委總會會章顧問委員會研議後,再送理事會通過後於會員代表大會提案。
案由(三):提請通過章程施行細則修改案,請通過案。
(蔡宇鎮法制顧問提案 劉永明祕書長副署)
說明:依據章程施行細則第十二章第128條規定辦理。
辦法:
修改前 修改後
第五章第八十四條 本會監事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項資格:
一、至候選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入會連續滿四年以上。
二、上年度及本年度之例會出席率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五。
三、已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義務。
四、 曾任或現任分會會長。
五、 曾參加本會之專科講師研習營或世界總會PRIME結業者。
六、 曾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全國監事講習會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七、 候選年度該分會報繳總會之基本會員人數需達四十人以上。
八、 候選年度該分會報繳總會之基本會員人數如達一百人以上則不受第四項所限制,只需曾任或現任該分會之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者。
九、 曾註冊並出席國際青年商會所召開之世界大會或亞太大會一次,並持有證明者。 本會監事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項資格:
一、至候選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入會連續滿五年以上。
二、上年度及本年度之例會出席率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五。
三、已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義務。
四、曾任或現任分會會長暨本會理監事。
五、曾參加本會之專科講師研習營或世界總會PRIME結業者。
一、 曾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全國監事講習會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二、 候選年度該分會報繳總會之基本會員人數需達四十人以上。
三、 曾註冊並出席國際青年商會所召開之世界大會或亞太大會一次,並持有證明者。
決議:如辦法第八項修改後通過。
案由(四):2004年總會訓練委員會第一次預備會議紀錄,請通過案。
(蔡宇鎮法制顧問提案 劉永明祕書長副署)
說明:依據訓練委員會組織簡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辦法:如附件。
決議:延期討論。
案由(五):第五十二屆總會年度財務總預算修正,請通過案。
(劉育華財務長提案 劉永明祕書長副署)
說明:如附件。
決議:如表列說明通過。
案由(六):提請送交第五十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事項,請通過案。
(劉永明祕書長提案 劉育華財務長副署)
說明:1.總會第五十二屆各委員會工作計劃 (如95-110)
2.總會第五十二屆財務總預算表 (如頁碼#36)
3.總會第五十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註冊收費標準 (如頁碼#38)
4.總會第五十一屆年度財務結算表。
決議:如說明表列通過。
四、 臨時動議
案由(一):建請總會理事會於五月份及十二月份開會地點,請更改案。
(林坤旺副總會長提案 許煌能理事副署)
說明:盼南北區域交流,非定於同一地點開會。
辦法:建請五月份及十二月份理事會開會地點更改在南區。
決議:如第二次預備會議紀錄中表列,於同一時間及地點召開。
案由(二):復議動議案由(二),請通過案。(謝國城理事提案 黃鴻霖理事副署)
說明:依據章程第十二章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辦法:
修改前 修改後
第五章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卅五人以下組織之,除由會長當選人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多數同意任命者外,其他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
上一任會長及由會長當選人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多數同意任命之祕書長、法制顧問、財務長、組務副會長、國際事務副會長各一人,及個人機會、事業機會、社區機會、國際機會等三位組務理事均為當然理事。 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廿一人以下組織之,除由會長當選人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多數同意任命者外,其他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下設若干會務執行及常務、特別委員會。
上一任會長及由會長當選人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多數同意任命之祕書長、法制顧問、財務長、國際事務副會長各一人,及五位理事均為當然理事。
第五章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下列職務人選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之:
四、 會長一人。
五、 會務常務副會長五人以下(含五人)。
六、 理事二十人以下(含二十人)。
前項第三款次多票者三人,為各該職位出缺時依次遞補之。如該職位或候補人不足時,得由會長當選人資格者,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多數同意任命之。如尚有不足,並於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得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任命之。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下列職務人選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之:
一、會長一人。
二、首席常務副會長一人。
三、常務副會長四人以下。
四、理事五人以下。
前項第四款次多票者三人,為各該職位出缺時依次遞補之。如該職位或候補人不足時,得由會長當選人提名具有該職位候選人資格者,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多數同意任命之。如尚有不足,並於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得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任命之。
第五章第三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其組成人員為:
十、 會長。
十一、 會務副會長五人。
十二、 祕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國際事務副會長、組務副會長。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其組成人員為:
一、會長。
二、上一任會長。
三、首席常務副會長。
四、會務副會長。
五、應列席人員:祕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國際事務副會長應列席常務理事會。
第六章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十一人組成。監事會成員限由各分會會員代表於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時直接選舉產生,以次多票二人為候補監事。如該職務或候補人不足時,得由會長當選人提名具有該職務候選人資格者,經會員代表大會多數同意任命之。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限由曾任本會理、監事資格者,以監事互選過半數得票者擔任,如第一次投票未能選出時,以獲票最高之二位候選人舉行第二次投票,以獲過半數得票者當選,如第二次仍未能選出時,則開放資格,不限由曾任本會理監事資格者擔任,而由監事互選得票數過半者擔任。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七人組成。監事會成員限由各分會會員代表於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時直接選舉產生,以次多票二人為候補監事。如該職務或候補人不足時,得由會長當選人提名具有該職務候選人資格者,經會員代表大會多數同意任命之。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過半數得票者擔任。
決議:送交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十、自由發言
十一、散會
校對:總會秘書處
主席:總會長 李玉文
司儀:祕書長 劉永明
紀錄:總會祕書處
出席:李玉文、蔡世寅、蔣東庭、顏義信、楊純杰、廖錫銘、林坤旺、陳福祥
莊建樹、劉永明、劉育華、蔡宇鎮、詹振昇、董奇芳、陳聰明、林偉仁
黃鴻霖、謝國城、林萬益、陳柚仁、陳德鴻、洪麗雪、吳本源、陳文益
黃信豪、許煌能、黃彥龍、杜國良、蔡明江、陳芫進、張禮水、翁美秋
郭清寶
列席:鄭明郎、彭成功、王信福、蔡雅雄、余南龍、吳志峰、吳德昌、張錦昇
林信杉、馬采鈴、蘇照福、呂幸儀
請假:簡煌璋
缺席:鄭秀珠
內容:
主席致詞:我們如期召開總會第一次理事會,配合青商體制及青商倫理,於今天才第一次掛上總會的職銜牌。近日參與分會交接典禮時,有幾點感受及建議與各位一起勉勵之:
1. 各位理事代表總會,出席分會各項會議及活動時,皆以總會身份去關心分會並傳遞總會相關訊息給分會,藉此拉近總會與分會間的距離。
2. 爾後各項會議,皆能做到「準時開會」的原則,並期從總會做起再擴展到分會,以增加青商會守時的好形象。
3. 『20004、有夠意思、疼惜青商、愛台灣、歡喜看未來』共五句口號,做為今年青商會於活動及會議結束後的精神喊話。
七、來賓致詞:(蔡世寅前總會長)
我們看到2004年總會團隊能於新年新氣象的一大早就開第一次理事會,讓人感到朝氣蓬勃的精神,希望今良好的表現能延續2004一整年。
八、報告事項
*其他報告:
A祕書處 B財務處 C組務事務 D國際事務 E會務事務 F其它
(A) 請於會後至報到處領取總會領帶、出席證及餐券。
請各位理事協助所屬區域之總會小本通訊錄資料之催收。
(B) 感謝各位對總會的支持,提早繳交會費已達117個分會,為近年來繳交會費比例較高的一次,此佳績皆為大家的努力,並請各位再持續協助。
(C) 略
(D) 昨晚於同場地已召開2004年國際事務第一次會議,希望新年新氣象為明年國際事務打一強心針。
(E) 東區:東區首席已全數產生,花崗分會並爭取2006年全國年會,並請各位多多支持。
北區:祝大家新年快樂!北區剩下二個分會未產生會長。
南區:元月四日為南區副總會長佈達典禮,盛情邀請各位共襄盛舉!
區會廢除後,配套措施未盡周詳,因而造成總會祕書處工作之繁重,建議總會是否提供總會理監事專線電話,以利理監事對總會祕書處資料之索取及詢問。
(F) 蔡明江理事:建議總會提供一套正確典禮活動相關禮儀及規範,別讓分會自行
照自己的意思去舉辦,造成各界在參與青商活動時,都五花八門、形形式式。
九、討論事項
案由(一):第五十二屆理事會預備會議第一次至第三次會議紀錄,請追認案。
(劉永明祕書長提案 劉育華財務長副署)
說明:請參照理事會預備會議紀錄。
決議:如文字增修後通過。
案由(二):提請章程修改案。(蔡宇鎮法制顧問提案 劉永明祕書長副署)
說明:依據章程第十二章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辦法:
修改前 修改後
第五章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卅五人以下組織之,除由會長當選人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多數同意任命者外,其他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
上一任會長及由會長當選人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多數同意任命之祕書長、法制顧問、財務長、組務副會長、國際事務副會長各一人,及個人機會、事業機會、社區機會、國際機會等三位組務理事均為當然理事。 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廿一人以下組織之,除由會長當選人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多數同意任命者外,其他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下設若干會務執行及常務、特別委員會。
上一任會長及由會長當選人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多數同意任命之祕書長、法制顧問、財務長、國際事務副會長各一人,及五位理事均為當然理事。
第五章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下列職務人選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之:
一、 會長一人。
二、 會務常務副會長五人以下(含五人)。
三、 理事二十人以下(含二十人)。
前項第三款次多票者三人,為各該職位出缺時依次遞補之。如該職位或候補人不足時,得由會長當選人資格者,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多數同意任命之。如尚有不足,並於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得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任命之。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下列職務人選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之:
一、會長一人。
二、首席常務副會長一人。
三、常務副會長四人以下。
四、理事五人以下。
前項第四款次多票者三人,為各該職位出缺時依次遞補之。如該職位或候補人不足時,得由會長當選人提名具有該職位候選人資格者,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多數同意任命之。如尚有不足,並於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得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任命之。
第五章第三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其組成人員為:
一、 會長。
二、 會務副會長五人。
三、 祕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國際事務副會長、組務副會長。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其組成人員為:
一、會長。
二、上一任會長。
三、首席常務副會長。
四、會務副會長。
五、應列席人員:祕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國際事務副會長應列席常務理事會。
第六章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十一人組成。監事會成員限由各分會會員代表於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時直接選舉產生,以次多票二人為候補監事。如該職務或候補人不足時,得由會長當選人提名具有該職務候選人資格者,經會員代表大會多數同意任命之。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限由曾任本會理、監事資格者,以監事互選過半數得票者擔任,如第一次投票未能選出時,以獲票最高之二位候選人舉行第二次投票,以獲過半數得票者當選,如第二次仍未能選出時,則開放資格,不限由曾任本會理監事資格者擔任,而由監事互選得票數過半者擔任。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七人組成。監事會成員限由各分會會員代表於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時直接選舉產生,以次多票二人為候補監事。如該職務或候補人不足時,得由會長當選人提名具有該職務候選人資格者,經會員代表大會多數同意任命之。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過半數得票者擔任。
決議:付委總會會章顧問委員會研議後,再送理事會通過後於會員代表大會提案。
案由(三):提請通過章程施行細則修改案,請通過案。
(蔡宇鎮法制顧問提案 劉永明祕書長副署)
說明:依據章程施行細則第十二章第128條規定辦理。
辦法:
修改前 修改後
第五章第八十四條 本會監事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項資格:
一、至候選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入會連續滿四年以上。
二、上年度及本年度之例會出席率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五。
三、已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義務。
四、 曾任或現任分會會長。
五、 曾參加本會之專科講師研習營或世界總會PRIME結業者。
六、 曾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全國監事講習會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七、 候選年度該分會報繳總會之基本會員人數需達四十人以上。
八、 候選年度該分會報繳總會之基本會員人數如達一百人以上則不受第四項所限制,只需曾任或現任該分會之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者。
九、 曾註冊並出席國際青年商會所召開之世界大會或亞太大會一次,並持有證明者。 本會監事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項資格:
一、至候選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入會連續滿五年以上。
二、上年度及本年度之例會出席率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五。
三、已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義務。
四、曾任或現任分會會長暨本會理監事。
五、曾參加本會之專科講師研習營或世界總會PRIME結業者。
一、 曾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全國監事講習會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二、 候選年度該分會報繳總會之基本會員人數需達四十人以上。
三、 曾註冊並出席國際青年商會所召開之世界大會或亞太大會一次,並持有證明者。
決議:如辦法第八項修改後通過。
案由(四):2004年總會訓練委員會第一次預備會議紀錄,請通過案。
(蔡宇鎮法制顧問提案 劉永明祕書長副署)
說明:依據訓練委員會組織簡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辦法:如附件。
決議:延期討論。
案由(五):第五十二屆總會年度財務總預算修正,請通過案。
(劉育華財務長提案 劉永明祕書長副署)
說明:如附件。
決議:如表列說明通過。
案由(六):提請送交第五十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事項,請通過案。
(劉永明祕書長提案 劉育華財務長副署)
說明:1.總會第五十二屆各委員會工作計劃 (如95-110)
2.總會第五十二屆財務總預算表 (如頁碼#36)
3.總會第五十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註冊收費標準 (如頁碼#38)
4.總會第五十一屆年度財務結算表。
決議:如說明表列通過。
四、 臨時動議
案由(一):建請總會理事會於五月份及十二月份開會地點,請更改案。
(林坤旺副總會長提案 許煌能理事副署)
說明:盼南北區域交流,非定於同一地點開會。
辦法:建請五月份及十二月份理事會開會地點更改在南區。
決議:如第二次預備會議紀錄中表列,於同一時間及地點召開。
案由(二):復議動議案由(二),請通過案。(謝國城理事提案 黃鴻霖理事副署)
說明:依據章程第十二章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辦法:
修改前 修改後
第五章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卅五人以下組織之,除由會長當選人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多數同意任命者外,其他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
上一任會長及由會長當選人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多數同意任命之祕書長、法制顧問、財務長、組務副會長、國際事務副會長各一人,及個人機會、事業機會、社區機會、國際機會等三位組務理事均為當然理事。 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廿一人以下組織之,除由會長當選人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多數同意任命者外,其他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下設若干會務執行及常務、特別委員會。
上一任會長及由會長當選人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多數同意任命之祕書長、法制顧問、財務長、國際事務副會長各一人,及五位理事均為當然理事。
第五章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下列職務人選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之:
四、 會長一人。
五、 會務常務副會長五人以下(含五人)。
六、 理事二十人以下(含二十人)。
前項第三款次多票者三人,為各該職位出缺時依次遞補之。如該職位或候補人不足時,得由會長當選人資格者,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多數同意任命之。如尚有不足,並於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得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任命之。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下列職務人選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之:
一、會長一人。
二、首席常務副會長一人。
三、常務副會長四人以下。
四、理事五人以下。
前項第四款次多票者三人,為各該職位出缺時依次遞補之。如該職位或候補人不足時,得由會長當選人提名具有該職位候選人資格者,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多數同意任命之。如尚有不足,並於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得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任命之。
第五章第三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其組成人員為:
十、 會長。
十一、 會務副會長五人。
十二、 祕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國際事務副會長、組務副會長。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其組成人員為:
一、會長。
二、上一任會長。
三、首席常務副會長。
四、會務副會長。
五、應列席人員:祕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國際事務副會長應列席常務理事會。
第六章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十一人組成。監事會成員限由各分會會員代表於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時直接選舉產生,以次多票二人為候補監事。如該職務或候補人不足時,得由會長當選人提名具有該職務候選人資格者,經會員代表大會多數同意任命之。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限由曾任本會理、監事資格者,以監事互選過半數得票者擔任,如第一次投票未能選出時,以獲票最高之二位候選人舉行第二次投票,以獲過半數得票者當選,如第二次仍未能選出時,則開放資格,不限由曾任本會理監事資格者擔任,而由監事互選得票數過半者擔任。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七人組成。監事會成員限由各分會會員代表於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時直接選舉產生,以次多票二人為候補監事。如該職務或候補人不足時,得由會長當選人提名具有該職務候選人資格者,經會員代表大會多數同意任命之。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過半數得票者擔任。
決議:送交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十、自由發言
十一、散會
校對:總會秘書處
發佈單位
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