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年度會章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記錄
會議日期
2003年5月9日 19:30
內容
地點:本會會館
主席:劉主任委員琳煥
司儀:羅聖倫
紀錄:秘書處
出席:劉琳煥、黃瑞文、宋瑞遠、徐木連、吳秀滿、謝志明、羅聖倫、劉喜文。
列席:
請假:
缺席:
內容:
二、主席宣佈開會
三、朗誦青商信條
四、通過本次會議議程
五、主席致詞:(略)。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
【案由一】本會理事席次更改,請討論案。 ﹝提案人:黃瑞文;附署人:吳秀滿﹞
說 明:依章程第二十三條:由會員大會就出席之基本會員選舉理事四人,
並就下列各項職位於選舉時一併推選之:1、會長一人;2、
副會長二人;3、理事四人;前項第三款次多票者二人,為
該職位之候補人,於該職位出缺時依次遞補之。
第二十二條:本會上一任會長,及由當選之會長提名經會員大會同意任
命之秘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各一人為本會之當然理事。
決 議:修改章程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九人組織之。
第二十二條:本會上一任會長,及由當選之會長提名經會員大會同意任
命之秘書長、財務長各一人為本會之當然理事。
第二十三條:由會員大會就出席之基本會員選舉理事三席,並就下列各
項職位於選舉時一併推選之
1.會長一人
2.副會長二人
3.理事三人
前項第三款次多票者二人,為該職位之候補人,於該職位
出缺時依次遞補之。
如該職位或候補人不足時,得由會長當選人提名具有該職
位候選人資格者,經會員大會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命
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應聘法制顧問一人,由會長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聘任
之,法制顧問應列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各項例會。
【案由二】本會章程增加施行暫時條款,請討論案。﹝提案人:宋瑞遠;附署人:徐木連﹞
說 明:如附件。
決 議:如附件說明後通過。
八、臨時動議:(無)。
九、會議講評:(略)。
十、自由發言:(略)。
十一、散會:下午10:30分。
主席:劉主任委員琳煥
司儀:羅聖倫
紀錄:秘書處
出席:劉琳煥、黃瑞文、宋瑞遠、徐木連、吳秀滿、謝志明、羅聖倫、劉喜文。
列席:
請假:
缺席:
內容:
二、主席宣佈開會
三、朗誦青商信條
四、通過本次會議議程
五、主席致詞:(略)。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
【案由一】本會理事席次更改,請討論案。 ﹝提案人:黃瑞文;附署人:吳秀滿﹞
說 明:依章程第二十三條:由會員大會就出席之基本會員選舉理事四人,
並就下列各項職位於選舉時一併推選之:1、會長一人;2、
副會長二人;3、理事四人;前項第三款次多票者二人,為
該職位之候補人,於該職位出缺時依次遞補之。
第二十二條:本會上一任會長,及由當選之會長提名經會員大會同意任
命之秘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各一人為本會之當然理事。
決 議:修改章程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九人組織之。
第二十二條:本會上一任會長,及由當選之會長提名經會員大會同意任
命之秘書長、財務長各一人為本會之當然理事。
第二十三條:由會員大會就出席之基本會員選舉理事三席,並就下列各
項職位於選舉時一併推選之
1.會長一人
2.副會長二人
3.理事三人
前項第三款次多票者二人,為該職位之候補人,於該職位
出缺時依次遞補之。
如該職位或候補人不足時,得由會長當選人提名具有該職
位候選人資格者,經會員大會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命
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應聘法制顧問一人,由會長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聘任
之,法制顧問應列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各項例會。
【案由二】本會章程增加施行暫時條款,請討論案。﹝提案人:宋瑞遠;附署人:徐木連﹞
說 明:如附件。
決 議:如附件說明後通過。
八、臨時動議:(無)。
九、會議講評:(略)。
十、自由發言:(略)。
十一、散會:下午10: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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