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度北區分會長第二次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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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度北區分會長第二次會議記錄

會議日期
2001年6月25日 13:30
內容
地點:大太洋翡翠灣福華飯店
主席:常務副總會長 陳在忠
司儀:北區秘書長 蔡清宗
紀錄:北區秘書長 蔡清宗
出席:陳在忠、蔡清宗、王振漢、鄭弘杰、黃西田、黃坤成、王聰仁、黃銘鋒
康信聰、朱泓彥、李志鏞、姚秀如、吳恩誕、高坤華、 林郁芬、耿芬(代)
王泓四、藍堯仁、張天人、鄧志成、江芝羚、黃偵球、 劉錦村、洪嘉莉
柯宏隆、楊智倫、陳麗玲、葉芳伶、鄧景銘、莊沂德、 沈寶仁、蘇珠吉
鄭弘杰(代)、廖芳宜、彭錫江、張耀正、謝秋波、李建慶、陳文通
卓天祥、鄭淑燕、莊宏仁、李建才、吳莉莉、顏義信、鄭德榮、 吳榮輝
李天裕、呂幸儀

列席:王健強、陳美嶧、彭島萍、黃木星、郭維仁、張家榮、李世敦、孫興爵
趙政鈿、陳福祥、蔡榮堂、方昭文、黃明志、劉燦樹、賴國文、葉奇賢
蔣東庭、闕嘉鴻、郭素春、王先民、詹士強、張哲容、趙智國、王柏文
陳進吉、林永吉、林桂年、張娟娟、林慕青、王振漢、詹金龍、陳聰明
林東城

請假:
缺席:
內容:
案由(一):提請放寬基本會員年齡之限制為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青年,並修改總會
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文案,請討論案。
(台北分會會長藍堯仁提議 陽明山分會會長張天人副署)

說 明:(1)青商會會員年齡限制是依數十年前的社會條件所訂定的,當時人類的平均壽命
較短,經過數十年後的今日人類平圴壽命延長許多,以台灣來說,自光復以來
的五十幾年中,台灣人的平均餘命增加大約25歲,故青年人的定義有調整的必
要。
(2)再以社會環境來看,四、五十年前,大多數的人十幾歲就出社會工作,18歲
以後就有不少的人有時間也有經濟能力來參加青商活動。然而,現在18歲的年
青人大多數都還在接受教育,無論在時間上或經濟上都不太可能來參加青商,
故青商會18至40歲的年齡範圍已遭變相的縮小大約5至10年。
以台北青商為例:自1996年至2000年這五年間的入會總人數是169人,年齡總
平均是31.8歲(各年的平均值也非常接近),入會年齡集中分佈於26至28歲間,
合計159人占94.1%,26歲以下只有8人只占4.7%,而18至21歲的年齡層〝0〞
人。(詳如附件)
(3)現在的人二、三十歲才出社會,奮鬥個一、二十年,當時有些成就時,已達
OB年齡,在青商會已無舞台可發揮,不得已只有轉至其他社團貢獻服務,而這
些經青商訓練又有會務基礎的人都是青商會高階幹部的理想人選,他們的OB才
是青商會的最大損失!
(4)將OB年齡延至45歲以下,以台北青商為例,其利益分析如下:
a.每年OB10人以上,晚五年OB可增加基本會友50人以上。
b.可以大量增加39至43歲的入會人數,以34至38歲入會人數來參考,可增加60
人。
c.以上二項合計增加110人,若以流失率40%以上來計算可有效增加66人以上。
d.41~45歲的會友在經驗、能力、經濟上較成熟,對青商會務的助益更大。
(5)總會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如下:

修正前條文
第十一條:基本會員為滿十八歲四十歲以下,經本會所屬分會依法定程序審查合格入會之青年。就職前即將屆滿四十歲者,不得參選及職務或接受派任。上一任會長於所屬分會仍視基本會員,不受第一項四十歲以下年齡之限制,但仍受第二項之拘束。
修正後條文
第十一條:基本會員為滿十八歲四十五歲以下,經本會所屬分會依法定程序審查合格入會之青年。就職前即將屆滿四十五歲者,不得參選及職務或接受派任。上一任會長於所屬分會仍視基本會員,不受第一項四十五歲以下年齡之限制,但仍受第二項之拘束。
第十二條:基本會員於其年齡屆滿四十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為超齡會員,得在本會組織之外另行聚會聯誼,除本章程另有規定者外,無基本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基本會員於其年齡屆滿四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為超齡會員,得在本會組織之外另行聚會聯誼,除本章程另有規定者外,無基本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決 議:轉呈總會理事會提案討論。

案由(二):請恢復區會組織,請研討案。
(北三B區執行長康信聰提議 北二B區執行長王聰仁副署)
說 明:依據八十八年九月十一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停止實施。    
決 議:建請總會理事會研擬廢除區會相關配套措施。

案由(三):成立北區『劉燦樹競取二00二年總會長』後援會,請討論案。
(城中分會會長柯宏隆提議 土城分會會長顏義信副署)
決 議:附委陳副總會長及城中分會全權處理。

案由(四):提請研討承辦2002年北區大會申請辦法,請討論案。
   (陳在忠副總會長提議 北區蔡清宗祕書長副署)
說 明:應制定2002年北區大會承辦申請之辦法,讓有意爭取承辦之分會提早準備。
辦 法:(1)有意承辦2002年北區大會之分會,於九十年七月十五日前送交承辦企劃。
(2)經北區大會行政會議審查後,送交九十年度北區會員代表大會決定承辦分會。
決 議:照案通過。

案由(五):請通過建請各分會日後辦理年會、區域大會活動之旗幟列入移交,請研討
案。 (北三B區執行長康信聰提議 北二B區執行長王聰仁副署)
說 明:因歷年各主分會辦理年會、區域大會均向各分會索取數面會旗活動結束後,亦
無回寄各分會、亦無移交予下次活動主辦分會,顯然嚴重浪費資源。
辦 法:(1)主辦分會於活動結束後即應速將各分會之會旗移交給下次活動主辦分會。
    (2)會旗若有遺失,可再函各分會補寄。
決 議:照案通過。

案由(六):基隆地區分會重新分區研討案。
(基隆分會會長朱泓諺提議 北一區召集人吳恩誕副署)     
決 議:建請總會理事會依區域劃分及分會權宜擬定之。

案由(七):請通過北區推薦2002年總會理監事候選人人數確認案。
(三峽分會會長鄭德榮提議 土城分會會長顏義信副署)
決 議:總會長一名。
副總會長一名。
監事二名。
理事七名。


十、臨時動議
案由(一):建請總會理事會重新擬定北區區域劃分研討案。
決 議:通過。
案由(二):建請總會理事會修改會務執行人員辦法討論案。
辦 法:(1)執行長與總會理監事明確劃分。
(2)執行長由各分區自行選出(執行長需具備分會長資歷)
(3)理、監事候選人應增加具有執行長之經歷方可取得資格。
決 議:如辦法通過。

十一、自由發言
十二、散會
發佈單位
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