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屆監事會第一次預備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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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屆監事會第一次預備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
2002年10月5日 19:30
內容
地點:渣打銀行地下室
主席:常務監事 吳昌洲
司儀:監事 羅豐榮
紀錄:秘書 黃虹瑜
出席:吳昌洲、耿芬、鄭弘杰、顏義信、羅志明、紀榮利、粘勝傑、賴隆毅、趙政鈿、
羅豐榮、沈柏翰

列席:林政丰
請假:
缺席:
內容:
二、主席宣佈開會
三、朗誦青商信條
四、通過本次會議議程 決議:案由(六)辦法增寫“下一次“,其餘通過。
五、介紹來賓
六、主席致詞
七、來賓致詞
八、報告事項
九、討論事項

案由(一):監事人員出席理事會會議輪值分配,請討論案。(主席交議)
說明:理事會會議中,至少有兩位監事親臨監督輔導。
辦法:1.擬由10位監事2人編為一組。
2.由第三次理事預備會開始實施。
決議:耿芬監事動議通過,如下:
預(三) 預(四) 理(一) 理(二) 理(三) 理(四) 理(五) 理(六) 理(七)
10/30 12/11 元/4 3月 5月 7月 9月 11月 12月
鄭弘杰 粘勝傑 顏義信 羅豐榮 趙政鈿 黏勝傑 鄭弘杰 羅志明 全體
顏義信 紀榮利 沈柏翰 羅志明 賴隆毅 紀榮利 耿芬 羅豐榮

案由(二):監事人員全國各區之監督輔導分配,請討論案。(主席交議)
說明:以東區、北區、桃竹苗區、中區及南區分配。
辦法:擬由10位監事2人編為一組輔導一區。
決議:粘勝傑監事動議通過,如下:
東區-沈柏翰、羅豐榮
北區-耿芬、鄭弘杰
桃竹苗區-顏義信、羅志明
中區-粘勝傑、紀榮利
南區-趙政鈿、賴隆毅
案由(三):監事人員督導總會秘書處、財務處、各委員會分配,請討論案。(主席交議)
說明:為監督輔導總會組織系統之運作。
辦法:擬由監事人員分組監督輔導。
決議:鄭弘杰監事動議通過,如下:
秘書處-粘勝傑、顏義信、趙政鈿
財務處-耿芬、羅豐榮、賴隆毅
組務委員會-全體監事
國際機會組-鄭弘杰、羅志明
常(特)設委員會-沈柏翰、紀榮利
案由(四):第五十一屆監事會自律公約辦法,請通過案。(主席交議)
辦法:如附件一。
決議:羅志明監事動議修正後如附件通過。
案由(五):監事人員聘請助理監事人選,請討論案。(主席交議)
說明:依據章程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辦理。
辦法:建請監事每人聘任二位助理,資格比照副執行長,且須附2002年分會理事會推薦書、2003年分會長同意書。
決議:由監事人員自行聘任符合資格二位助理,參加總會會執人員講習會取得資格後,再送交12/11理事會第四次預備會議追認通過。
案由(六):第五十一屆監事會議預定召開次數、時間、地點,請討論案。(主席交議)
說明:依據章程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辦理,監事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
常務監事召集之。
辦法:1.擬由二月份開始,每兩個月召開一次。
2.地點以五區各一場,總會一場為原則安排;第一場在總會,爾後每次會議中
再行討論下次會議地點。
決議:第四次監事會議召開時間配合東區大會時間;第六次監事會議召開時間配合總會理事會議時間,其餘照案通過如下:
第一次 二月二十日 下午三時30分 地點:總會
第二次 四月十八日 下午三時30分 地點:桃竹苗區
第三次 六月十九日 下午三時30分 地點:中區
第四次 八月 日 下午三時30分 配合中區大會地點:東區
第五次 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30分 地點:南區
第六次 十二月 日 下午三時30分 配合理監事聯席會 地點:總會
十、臨時動議
十一、自由發言
十二、散會







附件資料:
第五十一屆監事會自律公約
一、遲到、早退部份罰款新台幣壹仟元整;時間計算以開會通知時間為準,準時開會,逾時以遲到計。會議進行臨時動議前離席者,視為早退。
二、缺席罰款新台幣貳仟元整,請假罰款新台幣壹仟元整;連續二次未出席者,依總會章程施行細則第五章第八十五條辦理。
三、服裝部份
開監事會時,無論季節,一律著西裝打領帶;違反以上規定者,罰款新台幣壹仟元整。
四、其他部份
(1) 開會期間,會議室一律禁止抽菸、嚼檳榔;違反規定者,罰款新台幣伍佰元整,
並請暫離會場。
(2) 會議進行超過三小時以上,主席罰款新台幣貳仟元整。
五、獎勵辦法:全年度無違反上列規定事項,由常務監事贈送禮物,以茲鼓勵。
六、繳交罰款之財務明細,於每次會議自由發言時,由耿芬監事公佈。
七、本公約經監事會第一次預備會通過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八、監事人員每位預繳新台幣參仟元整,作為「自律公約基金」;所收罰款作為監事會福利金。
發佈單位
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