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章程修改預備會-草案
會議日期
2006年11月23日 19:30
內容
地點:許輔導會長公館
主席:賴樹儀法制顧問
司儀:黃加瑜
紀錄:張永墩
出席:黃志明會長林東諺賴樹儀蘇華章
列席:
請假:黃志斌黃坤郎
缺席:
內容:
台中市黎明國際青年商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章程係根據中華民國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暨國際青年商會章程及中華民國總會章程與施行細則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中市黎明國際青年商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於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簡稱黎明國際青年商會(LI MING JUNIOR CHAMBER),為國際青年商會(JAYCEES INTERNATIONAL INC)會員。
第三條 本會設於中華民國台灣省台中市
第二章 信條及宗旨
第一條 本會之信條為:
我們深信:
篤信真理可使人類的生命具有義務和目的;
人類的親愛精神沒有疆域的限制;
經濟上的公平,應由自由的人通過自由企業的途徑獲得之;
健全的組織應建立在法治的精神上;
人格是世界上最大的寶藏;
服務人群是人生最崇高的工作。
第二條 本會宗旨為發展青年之才智並結合有志青年之力量,以促進人類生活、經濟及精神文明之進展。
第三條 啟發並促使每一國民承擔其應盡之責任。
第四條 透過會務活動,以發展並提高青年之領導潛能。
第五條 藉參與計畫及執行會務活動,以訓練個人繁榮社會。
第六條 促進經濟發展。
第七條 促進全人類之瞭解、親善與合作。
第八條 本會為非政治性民間組織,闡揚民主思想,保障佪人神聖權益,提供機會使個人充分發展。
第九條 本會尊重宗教信仰之自由,但不參與任何特定之宗教組織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一條 本會之會員區分為:
第二條 基本會員。
第三條 特友會會員。
第四條 基本會員為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贊同本會宗旨,經由本會依法定程序審查合格入會之青年。
第五條 特友會會員享有投票權。
第六條 會員應享之權利為:
一、 發言權。
二、 提案權、表決權。
三、 選舉權、被選舉權。
四、 罷免權。
五、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對特友會會員不適用。
第一項第三款被選舉權之規定,僅對執行職務時之當年度仍為基本會員者適用之。
第八條 會員應履行之義務為:
一、 遵守本會會章及各項會員大會會議決議。
二、 擔任本指派之任務。
三、 繳納各項會費。
四、 參加本會各種例會。
五、 前項規定對榮譽會員不適用。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 不繳納會費。
二、 連續三次無故缺席應出席之例會者。
三、 不履行本會之其他應履行之義務。
四、 經判處罪刑確定者。
五、 經宣告為禁治產人者。
六、 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例會者。
七、 有其他重大事故,足以妨害本會聲譽或違反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
第十條 前項第五款之規定僅對基本會員適用。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二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二次,由會長召集之,但如經理事會全體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或全體基本會員及特友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名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會長應即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三條 會員大會應有全體基本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但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行使。
第四條 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每人有一表決權,但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行使。
第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依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第七條 選舉、罷免理事及監事。
第八條 制定並修改章程。
第九條 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
第十條 對理、監事會提出質詢。
第十一條 檢討上屆大會之決議案及執行情形。
第十二條 討論並決定有關會員權利及義務之事項。
第十三條 決定年度之工作計畫及方針。
第十四條 聽取當年年度之會務報告。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十一人按左列職務組成之。
一、 會長一人。
二、 前會長一人。
三、 副會長二人。
四、 理事四人。
五、 當然理事三人。(即由會長提名經會員大會同意任命之財務長、秘書長、法制顧問各一人)
第十六條 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不受會員資格之限制,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決議。
第十七條 理事之產生按職務分別由會員大會直接選出之。
一、 會長由會員以無記名單記法選出之,以獲得出席會員過半數者當選,如得票有未達半數時,就前二人高票者重選之,重選時以高票者當選。
二、 副會長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出之,以獲得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前二名高票者當選,如得票未達過半數時,就前四名高票者重選之,重選時,以前二名高票者當選。
三、 理事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出之,以前四名高票者當選,以次多票之二名為候補理事,依次遞補,補滿該屆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為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前一任會長代行執行,如前一任會長亦因故不能代行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行之。
會長得聘任行政特別助理若干人,協助處理會務,並得列席各種例會、提供意見。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之權責為:
一、 執行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
二、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三、 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之事項。
四、 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劃。
五、 本會預算及決算之編制。
六、 本會財務之平衡。
七、 執行本會其他會務。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之權責為:
八、 秉承會長之命執行長其職務。
九、 就其所負職務對會長及理事會提出報告。
一零、 與國際青年商會及中華民國總會之相關職員連繫並提出報告。
一一、 對本會相關之職員提供協助。
一二、 出席會員大會及其職務相關之各種會議。
一三、 推展本會會務並發揚本會宗旨。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不得連任本章程第廿一條第一項一款、第二款所列同職務之理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理事會,出席理事會之理事,均有表決權,出席及表決均不得委託他人行使之。
理事會之決議,除章程另有規定之,應有全體理事半數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其組成人員為:
一、 會長。
二、 前一任會長。
三、 副會長。
四、 秘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責為:
一、 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
二、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三、 處理緊急會務。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休會期間,如遇緊急事故,而不克召集臨時理事會時,常務理事會得先行權宜問題,並須提請下次理事會予以追認。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不得逾越理事會決議與其授權範圍,監事會對其不當措施得提出糾正。
第二十七條 每屆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之第一次月會中,將其任內之會務執行情形及經監事會審查通過之經費收支決算表,向全體會員提出報告。
第二十八條 當選後之新任理事應於當年度交接典禮宣誓就職,並于該月會中理事會應即就已決定之左列事項提出報告:
一、 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名單。
二、 該屆理事會之全年工作計畫。
三、 全年度之經費預算。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三人組成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舉以高票之前三名產生之,以次多票者一人為候補監事,監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全體監事以無記名法互選產生,於監事會休會期間執行其職權。常務監事得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對會員大會負,其職責為:
一、 本會一切會務之監督。
二、 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核。
三、 對本會理事執行會務提供改善意見。
四、 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人以上同意行之。並得邀請會長及有關務人員列席報告。
第七章 會員月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月會每月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之。
第三十三條 會員月會每月舉行一次。
一、 促進會員對會務之瞭解,以激勵其對本會之責任感。
二、 增進會員對會議程序之認識,以孕育社會領導人才。
三、 提供會員自我訓練之機會。
第八章 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為推行會務,得視實際需要比照國際青年商會及中華民國之組織,經理事會之決議,成立若干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任命之。各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設副主任委員一至二名,由主任委員就基本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
第九章 國際青年商會參議員及本會前任會長
第三十六條 凡國際青年商會頒予參議員榮譽者,得列席各種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第三十七條 凡曾任本會會長,得列席本會各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第十章 經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 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餐費。
二、 國內外公私團體及個人捐贈。
三、 基金之孳息。
四、 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費區分如下:
五、 入會費,餐費。
六、 基本會費及常年會費。
七、 特友會員常年會費。
第四十條 本會於收交常年會費時,應代中華民國總會及國際青年商會附徵其所定之會費,並應於收集後一次匯繳之。
第四十一條 本會如解散時,剩餘財產全數撥交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
第十一章 會徽
第四十二條 本會接受國際青年商會及中華民國總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徽為本會會徽。
第十二章 章程之實施與修改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施行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全體會員大會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會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修改之。
二、 由全體理事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向會員大會提請修改,經會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修改之。
三、 本章程如有疑問時,得請法制顧問解釋之,該解釋經會長公佈始得生效。
四、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主管官署備案後,由會長公佈施行之,修改亦同。
第四十五條 附則
一、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三、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台中市黎明國際青年商會章程施行細則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依章程(以下簡稱會章)第十二章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之組織系統,得經全體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條 稱例會包括月會、會員大會、其他經理事會指定為例會之集會。
第四條 稱費用者包括入會費、常年會費、餐費、罰款及其他經理事會決定應繳之款項。所謂繳清應以現金或支票兌現為準。
第五條 本會齡者應自入會宣誓之日起至選舉或其他行為之日止為計算標準。
第六條 稱出席者以出席會員大會、月會及應出席之理、監事會議或其他經理事會決定列入出席率之各項集合為計算標準。稱見習會員者,係指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通過准於見習而尚未宣誓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基本會員入會資格為:
一、 贊同本會宗旨,並志願服膺本會信條。
二、 願行本會章程規定義務及各會議之決議。
三、 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有正當職業身心健康,思想純正之志青年。
四、 未經法律宣告破產或禁治產人或受刑之宣告確定者。
五、 由本會基本會員一人之推薦及曾任或現任本會理事以上職務之會員一人之附屬。
第八條 具有前條規定資格申請入會者,應先填具申請書(格式另定)一式兩份及身分證影印乙份,經會員擴展委員會加簽意見後送繳秘書處於最近一次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得為會友,參加各項例會及活動。前項理事之審查,應以無記名投票並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同意。
第九條 見習會員之見習期間最多為六個月,但不得少於三個月,自理事會通過准予見習翌日算起,見習會員於期間,不得享有本會章程第三章第七條第一至五款規定之權利,但應履行下列各項之規定。
一、 見習期間最少應出席三次例會或理事會。
二、 按指定參加見習會友講習會,並做見習期間心得報告。
三、 準見習會員經理事會通過為見習會員,並於三日內繳納見習會費送財務長後。才為正式見習會員。
第十條 新會員於每年度七月底前宣誓者才有投票權。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入會宣誓詞為:
「立誓人XXX誓願堅守國際青年商會之信條及宗旨,貢獻才智,行健不息,和與人相處,樂於行善。知義利之辨,明是非之分,敬長老若父兄,愛幼小如子弟,胸懷四海之內皆兄弟,眼觀天地萬物為一體。攜手合作,勇往邁進,謀社會於康樂,臻世界於大同,謹誓」。
第十二條 見習會員經通知准予入會後,如無正當理由於兩個月內不做入會宣誓者,喪失其入會資格。秘書處應提請理事會決議後十日內通知其本人。
第十三條 國際青年商會所屬其他分會之會員,於取得其分會之同意後得經本會理事會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移轉會籍為本會之會員,該會員之權利義務及其會員經歷,不因轉籍而影響,轉出亦同。
第十四條 會員依本會章程第三章第十條一至三款之原因喪失其會籍者,得提出書面報告詳述理由,經理事會審查同意,並補繳所欠費用及繳納同額之罰款後恢復其會籍和經歷。未補繳會費之罰款者,以新會員論。但會員申請恢復會籍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會員因兵役,出國或留學一年以上者得申請停會,不需繳交任何費用,但會籍得以保留,申請停會期間會齡不計,並應於上述原因消失後一個月內申請復會,否則以自動退會論。
第十六條 本會基本會員至少應參加一委員會為委員,如不依期限自動報到者,由秘書處逕行指定,並通知其本人及秘書備查。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應於十五日前將會員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召集事由,公告並通知全體會員。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之選舉,應由本會合於資格之會員報告參選或提名,經被提名者同意後,由秘書處於會員大會廿日前彙送候選人參格表,請選務委員會審查之。
第十九條 會長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項資格:
一、 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入會連續滿四年以上。
二、 己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義務
主席:賴樹儀法制顧問
司儀:黃加瑜
紀錄:張永墩
出席:黃志明會長林東諺賴樹儀蘇華章
列席:
請假:黃志斌黃坤郎
缺席:
內容:
台中市黎明國際青年商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章程係根據中華民國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暨國際青年商會章程及中華民國總會章程與施行細則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中市黎明國際青年商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於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簡稱黎明國際青年商會(LI MING JUNIOR CHAMBER),為國際青年商會(JAYCEES INTERNATIONAL INC)會員。
第三條 本會設於中華民國台灣省台中市
第二章 信條及宗旨
第一條 本會之信條為:
我們深信:
篤信真理可使人類的生命具有義務和目的;
人類的親愛精神沒有疆域的限制;
經濟上的公平,應由自由的人通過自由企業的途徑獲得之;
健全的組織應建立在法治的精神上;
人格是世界上最大的寶藏;
服務人群是人生最崇高的工作。
第二條 本會宗旨為發展青年之才智並結合有志青年之力量,以促進人類生活、經濟及精神文明之進展。
第三條 啟發並促使每一國民承擔其應盡之責任。
第四條 透過會務活動,以發展並提高青年之領導潛能。
第五條 藉參與計畫及執行會務活動,以訓練個人繁榮社會。
第六條 促進經濟發展。
第七條 促進全人類之瞭解、親善與合作。
第八條 本會為非政治性民間組織,闡揚民主思想,保障佪人神聖權益,提供機會使個人充分發展。
第九條 本會尊重宗教信仰之自由,但不參與任何特定之宗教組織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一條 本會之會員區分為:
第二條 基本會員。
第三條 特友會會員。
第四條 基本會員為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贊同本會宗旨,經由本會依法定程序審查合格入會之青年。
第五條 特友會會員享有投票權。
第六條 會員應享之權利為:
一、 發言權。
二、 提案權、表決權。
三、 選舉權、被選舉權。
四、 罷免權。
五、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對特友會會員不適用。
第一項第三款被選舉權之規定,僅對執行職務時之當年度仍為基本會員者適用之。
第八條 會員應履行之義務為:
一、 遵守本會會章及各項會員大會會議決議。
二、 擔任本指派之任務。
三、 繳納各項會費。
四、 參加本會各種例會。
五、 前項規定對榮譽會員不適用。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 不繳納會費。
二、 連續三次無故缺席應出席之例會者。
三、 不履行本會之其他應履行之義務。
四、 經判處罪刑確定者。
五、 經宣告為禁治產人者。
六、 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例會者。
七、 有其他重大事故,足以妨害本會聲譽或違反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
第十條 前項第五款之規定僅對基本會員適用。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二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二次,由會長召集之,但如經理事會全體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或全體基本會員及特友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名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會長應即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三條 會員大會應有全體基本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但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行使。
第四條 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每人有一表決權,但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行使。
第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依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第七條 選舉、罷免理事及監事。
第八條 制定並修改章程。
第九條 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
第十條 對理、監事會提出質詢。
第十一條 檢討上屆大會之決議案及執行情形。
第十二條 討論並決定有關會員權利及義務之事項。
第十三條 決定年度之工作計畫及方針。
第十四條 聽取當年年度之會務報告。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十一人按左列職務組成之。
一、 會長一人。
二、 前會長一人。
三、 副會長二人。
四、 理事四人。
五、 當然理事三人。(即由會長提名經會員大會同意任命之財務長、秘書長、法制顧問各一人)
第十六條 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不受會員資格之限制,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決議。
第十七條 理事之產生按職務分別由會員大會直接選出之。
一、 會長由會員以無記名單記法選出之,以獲得出席會員過半數者當選,如得票有未達半數時,就前二人高票者重選之,重選時以高票者當選。
二、 副會長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出之,以獲得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前二名高票者當選,如得票未達過半數時,就前四名高票者重選之,重選時,以前二名高票者當選。
三、 理事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出之,以前四名高票者當選,以次多票之二名為候補理事,依次遞補,補滿該屆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為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前一任會長代行執行,如前一任會長亦因故不能代行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行之。
會長得聘任行政特別助理若干人,協助處理會務,並得列席各種例會、提供意見。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之權責為:
一、 執行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
二、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三、 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之事項。
四、 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劃。
五、 本會預算及決算之編制。
六、 本會財務之平衡。
七、 執行本會其他會務。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之權責為:
八、 秉承會長之命執行長其職務。
九、 就其所負職務對會長及理事會提出報告。
一零、 與國際青年商會及中華民國總會之相關職員連繫並提出報告。
一一、 對本會相關之職員提供協助。
一二、 出席會員大會及其職務相關之各種會議。
一三、 推展本會會務並發揚本會宗旨。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不得連任本章程第廿一條第一項一款、第二款所列同職務之理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理事會,出席理事會之理事,均有表決權,出席及表決均不得委託他人行使之。
理事會之決議,除章程另有規定之,應有全體理事半數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其組成人員為:
一、 會長。
二、 前一任會長。
三、 副會長。
四、 秘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責為:
一、 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
二、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三、 處理緊急會務。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休會期間,如遇緊急事故,而不克召集臨時理事會時,常務理事會得先行權宜問題,並須提請下次理事會予以追認。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不得逾越理事會決議與其授權範圍,監事會對其不當措施得提出糾正。
第二十七條 每屆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之第一次月會中,將其任內之會務執行情形及經監事會審查通過之經費收支決算表,向全體會員提出報告。
第二十八條 當選後之新任理事應於當年度交接典禮宣誓就職,並于該月會中理事會應即就已決定之左列事項提出報告:
一、 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名單。
二、 該屆理事會之全年工作計畫。
三、 全年度之經費預算。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三人組成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舉以高票之前三名產生之,以次多票者一人為候補監事,監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全體監事以無記名法互選產生,於監事會休會期間執行其職權。常務監事得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對會員大會負,其職責為:
一、 本會一切會務之監督。
二、 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核。
三、 對本會理事執行會務提供改善意見。
四、 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人以上同意行之。並得邀請會長及有關務人員列席報告。
第七章 會員月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月會每月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之。
第三十三條 會員月會每月舉行一次。
一、 促進會員對會務之瞭解,以激勵其對本會之責任感。
二、 增進會員對會議程序之認識,以孕育社會領導人才。
三、 提供會員自我訓練之機會。
第八章 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為推行會務,得視實際需要比照國際青年商會及中華民國之組織,經理事會之決議,成立若干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任命之。各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設副主任委員一至二名,由主任委員就基本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
第九章 國際青年商會參議員及本會前任會長
第三十六條 凡國際青年商會頒予參議員榮譽者,得列席各種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第三十七條 凡曾任本會會長,得列席本會各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第十章 經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 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餐費。
二、 國內外公私團體及個人捐贈。
三、 基金之孳息。
四、 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費區分如下:
五、 入會費,餐費。
六、 基本會費及常年會費。
七、 特友會員常年會費。
第四十條 本會於收交常年會費時,應代中華民國總會及國際青年商會附徵其所定之會費,並應於收集後一次匯繳之。
第四十一條 本會如解散時,剩餘財產全數撥交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
第十一章 會徽
第四十二條 本會接受國際青年商會及中華民國總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徽為本會會徽。
第十二章 章程之實施與修改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施行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全體會員大會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會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修改之。
二、 由全體理事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向會員大會提請修改,經會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修改之。
三、 本章程如有疑問時,得請法制顧問解釋之,該解釋經會長公佈始得生效。
四、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主管官署備案後,由會長公佈施行之,修改亦同。
第四十五條 附則
一、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三、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台中市黎明國際青年商會章程施行細則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依章程(以下簡稱會章)第十二章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之組織系統,得經全體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條 稱例會包括月會、會員大會、其他經理事會指定為例會之集會。
第四條 稱費用者包括入會費、常年會費、餐費、罰款及其他經理事會決定應繳之款項。所謂繳清應以現金或支票兌現為準。
第五條 本會齡者應自入會宣誓之日起至選舉或其他行為之日止為計算標準。
第六條 稱出席者以出席會員大會、月會及應出席之理、監事會議或其他經理事會決定列入出席率之各項集合為計算標準。稱見習會員者,係指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通過准於見習而尚未宣誓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基本會員入會資格為:
一、 贊同本會宗旨,並志願服膺本會信條。
二、 願行本會章程規定義務及各會議之決議。
三、 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有正當職業身心健康,思想純正之志青年。
四、 未經法律宣告破產或禁治產人或受刑之宣告確定者。
五、 由本會基本會員一人之推薦及曾任或現任本會理事以上職務之會員一人之附屬。
第八條 具有前條規定資格申請入會者,應先填具申請書(格式另定)一式兩份及身分證影印乙份,經會員擴展委員會加簽意見後送繳秘書處於最近一次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得為會友,參加各項例會及活動。前項理事之審查,應以無記名投票並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同意。
第九條 見習會員之見習期間最多為六個月,但不得少於三個月,自理事會通過准予見習翌日算起,見習會員於期間,不得享有本會章程第三章第七條第一至五款規定之權利,但應履行下列各項之規定。
一、 見習期間最少應出席三次例會或理事會。
二、 按指定參加見習會友講習會,並做見習期間心得報告。
三、 準見習會員經理事會通過為見習會員,並於三日內繳納見習會費送財務長後。才為正式見習會員。
第十條 新會員於每年度七月底前宣誓者才有投票權。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入會宣誓詞為:
「立誓人XXX誓願堅守國際青年商會之信條及宗旨,貢獻才智,行健不息,和與人相處,樂於行善。知義利之辨,明是非之分,敬長老若父兄,愛幼小如子弟,胸懷四海之內皆兄弟,眼觀天地萬物為一體。攜手合作,勇往邁進,謀社會於康樂,臻世界於大同,謹誓」。
第十二條 見習會員經通知准予入會後,如無正當理由於兩個月內不做入會宣誓者,喪失其入會資格。秘書處應提請理事會決議後十日內通知其本人。
第十三條 國際青年商會所屬其他分會之會員,於取得其分會之同意後得經本會理事會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移轉會籍為本會之會員,該會員之權利義務及其會員經歷,不因轉籍而影響,轉出亦同。
第十四條 會員依本會章程第三章第十條一至三款之原因喪失其會籍者,得提出書面報告詳述理由,經理事會審查同意,並補繳所欠費用及繳納同額之罰款後恢復其會籍和經歷。未補繳會費之罰款者,以新會員論。但會員申請恢復會籍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會員因兵役,出國或留學一年以上者得申請停會,不需繳交任何費用,但會籍得以保留,申請停會期間會齡不計,並應於上述原因消失後一個月內申請復會,否則以自動退會論。
第十六條 本會基本會員至少應參加一委員會為委員,如不依期限自動報到者,由秘書處逕行指定,並通知其本人及秘書備查。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應於十五日前將會員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召集事由,公告並通知全體會員。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之選舉,應由本會合於資格之會員報告參選或提名,經被提名者同意後,由秘書處於會員大會廿日前彙送候選人參格表,請選務委員會審查之。
第十九條 會長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項資格:
一、 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入會連續滿四年以上。
二、 己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義務
發佈單位
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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