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五年度第一次選務委員會
會議日期
2006年6月7日 19:00
內容
地點:本會會館
主席:選務主委 賴憲銘
司儀:吳副會長錦河
紀錄:陳副會長憲範
出席:賴憲銘、張健家、吳本源、陳憲範、吳錦河、蕭順基。
列席:
請假:
缺席:鐘為盛、賴俊芳、王正伸
內容:
九、討論事項
案由﹝一﹞提請本會第十二屆理監事人員應選名額討論案。﹝吳委員錦河提案,陳委員憲範副署﹞。
說明:依章程第21條規定: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十一人組成之,其由會員大會就出席基本會員由選任者七人,並就下列各項職務一併選任之。
一、 會長一名。 二、副會長二位。 三、理事四位。
前項第三款次多票者一人為該職位候補理事,於該職位理事出缺時遞補之。
依章程34條規定: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三人組成之。
依章程37條規定: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全體監事互選之,於監事會休會期
間執行其職權。
決議:如說明照案通過。
案由﹝二﹞提請本會第十二屆理監事候選人資格討論案。﹝張副主委健家提案,賴委員俊芳副署﹞
說明:依章程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會長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項資格:
一、 本會基本會員,至競選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會齡連續三年以上者。
二、 現任或曾任本會常務理監事、法制顧問、財務長、秘書長職務者。
三、 上年度及競選當年度之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但曾獲總會或本會最優秀會員獎者,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依章程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副會長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項資格:
一、 本會基本會員,至競選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會齡連續二年以上者。
二、 現任或曾任本會理監事職務者。
三、 上年度及競選當年度之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五。
但曾獲總會優秀會員或本會最優秀會員獎者,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依章程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理事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項資格:
一、 本會基本會員,至競選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會齡連續一年以上者。
二、 現任或曾任本會主委、副秘書長、副財務長、會長特別助理以上職務者。
三、 上年度及競選當年度之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五。
依章程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監事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項資格:
一、 本會基本會員,至競選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會齡連續二年以上者。
二、 現任或曾任本會主委、副秘書長、副財務長、會長特別助理以上職務者。
三、 上年度及競選當年度之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五。
但曾獲總會或本會最優秀會員獎者,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決議:如說明照案通過。
案由﹝三﹞提請本會第十二屆理監事候選人登記日期訂定討論案。﹝吳委員錦河
提案,吳委員本源副署﹞
說明:登記日期為95/06/20~ 95/06/30 下午五時整止,以表格資料送達秘書處為憑,表格逕向秘書處索取。
決議:如說明照案通過。
案由﹝四﹞提請下次會議時間、地點討論案。﹝賴副主委健家提案,賴委員俊芳
副署﹞。
說明:時間:95/ / ﹝星期 ﹞,地點:
決議:時間:95/06/30 ﹝星期五﹞,地點:本會會館,下午七時整。
十、臨時動議
十一、自由發言
十二、散會
主席:選務主委 賴憲銘
司儀:吳副會長錦河
紀錄:陳副會長憲範
出席:賴憲銘、張健家、吳本源、陳憲範、吳錦河、蕭順基。
列席:
請假:
缺席:鐘為盛、賴俊芳、王正伸
內容:
九、討論事項
案由﹝一﹞提請本會第十二屆理監事人員應選名額討論案。﹝吳委員錦河提案,陳委員憲範副署﹞。
說明:依章程第21條規定: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十一人組成之,其由會員大會就出席基本會員由選任者七人,並就下列各項職務一併選任之。
一、 會長一名。 二、副會長二位。 三、理事四位。
前項第三款次多票者一人為該職位候補理事,於該職位理事出缺時遞補之。
依章程34條規定: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三人組成之。
依章程37條規定: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全體監事互選之,於監事會休會期
間執行其職權。
決議:如說明照案通過。
案由﹝二﹞提請本會第十二屆理監事候選人資格討論案。﹝張副主委健家提案,賴委員俊芳副署﹞
說明:依章程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會長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項資格:
一、 本會基本會員,至競選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會齡連續三年以上者。
二、 現任或曾任本會常務理監事、法制顧問、財務長、秘書長職務者。
三、 上年度及競選當年度之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但曾獲總會或本會最優秀會員獎者,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依章程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副會長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項資格:
一、 本會基本會員,至競選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會齡連續二年以上者。
二、 現任或曾任本會理監事職務者。
三、 上年度及競選當年度之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五。
但曾獲總會優秀會員或本會最優秀會員獎者,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依章程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理事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項資格:
一、 本會基本會員,至競選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會齡連續一年以上者。
二、 現任或曾任本會主委、副秘書長、副財務長、會長特別助理以上職務者。
三、 上年度及競選當年度之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五。
依章程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監事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項資格:
一、 本會基本會員,至競選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會齡連續二年以上者。
二、 現任或曾任本會主委、副秘書長、副財務長、會長特別助理以上職務者。
三、 上年度及競選當年度之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五。
但曾獲總會或本會最優秀會員獎者,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決議:如說明照案通過。
案由﹝三﹞提請本會第十二屆理監事候選人登記日期訂定討論案。﹝吳委員錦河
提案,吳委員本源副署﹞
說明:登記日期為95/06/20~ 95/06/30 下午五時整止,以表格資料送達秘書處為憑,表格逕向秘書處索取。
決議:如說明照案通過。
案由﹝四﹞提請下次會議時間、地點討論案。﹝賴副主委健家提案,賴委員俊芳
副署﹞。
說明:時間:95/ / ﹝星期 ﹞,地點:
決議:時間:95/06/30 ﹝星期五﹞,地點:本會會館,下午七時整。
十、臨時動議
十一、自由發言
十二、散會
發佈單位
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