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五年度 第一次選舉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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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年度 第一次選舉事務委員會

會議日期
2006年6月20日 19:30
內容
地點:會所
主席:陳義德
司儀:甘哲宇
紀錄:
出席:陳義德、劉衍念、傅國欽、李東柏、黃哲明
列席:黃紋浚、陳宗岳、林誌鋐、洪介楨
請假:
缺席:
內容:
案由一:本會第二十六屆會長、副會長、理監事選舉辦法案:
提案人:常務監事謝明衛 附署人:劉會長衍念
說 明:
依據本會章程規定如下:
第二十一條:會長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項資格:
一、 具有連續五年以上之會齡。
二、 已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義務。
三、 上年度及選舉當年度之出席率,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四、 總出席中華民國總會所召開上年度及當年度之代表大會。
五、 現任本會常務理監事職務半年以上或曾任本會常務理監事職務一年以上,但曾獲總會、區會或本會最優秀會員獎者,每次得增加會齡壹年之資歷。
第二十二條:本會副會長候選人暨會長提名之秘書長、財務長及法制顧問,應具有下列各項資格:
一、 具有連續三年以上之會齡。
二、 已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義務。
三、 上年度及選舉當年度之出席率,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五。
四、 應出席中華民國總會所召開上年度及當年度之會員代表大會。
五、 現任本會理、監事職務半年以上或曾任本會理監事職務一年以上,但曾獲總會、區會或本會優秀會員獎者,每次得增加會齡壹年之資歷。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監事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項資格:
一、 具有連續二年以上之會齡。
二、 已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義務。
三、 選舉當年度之出席率,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四、 現任本會主任委員職務半年以上或曾任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職務一年以上者,但曾獲總會或本會優秀會員獎者,得增加會齡壹年之資歷。
決 議:如說明通過公告。

案由二:本會95年度各候選人登記費用,請討論案。
提案人:劉會長衍念 附署人:李副會長東柏
說 明:亞太大會、年會、北區大會註冊
會長保證金20,000+8,500元
副會長5,000+2,500元 理監事2,500+2,500元
決 議:第二次會員大會費用 會長20,000、副會長5,000、理監事2,500,如有剩餘撥入交接典禮
北區大會+年會(2,500)會長、副會長、理監事,另亞太大會會長6,000元

案由三:第二次選務委員會會議時間、地點討論案。
提案人:李副會長東柏 附署人:黃理事哲明
說 明:
決 議:於七月四日(星期二)晚上七時,召開第二次選務委員會會議。
發佈單位
北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