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屆(91)第一次預備理事會會議記錄
會議日期
2001年10月17日 20:00
內容
地點:本會會館
主席:第23屆會長當選人─張永鍠
司儀:司儀:彭信雄
紀錄:紀錄:李柏萱
出席:張永鍠、陳永親、曾國藤、許春敏、王漢、張耀正、林宏昌、吳佳怡、李柏萱
列席:蔡水安、彭信雄
請假:
缺席:
內容:
一、報告出席人數:應到11人 實到:9人
二、請主席宣佈開會
三、朗誦青商信條、青商守則
四、通過本次會議議程 決議:修正後通過。
五、介紹貴賓;
六、主席致詞:
七、討論事項
案由(1)成立第23屆(91)工作委員會請討論案。
說明:擬成立-
1.會員擴展委員會:辦理新會員之招募、講習、認識青商,以及會員才能訓練
、新舊會友之間之聯誼事宜。
2.社區發展委員會:辦理對本鎮內有關公益、文化、休閒、運動、教育等事宜。
3.公共關係委員會:辦理有關地方機關團體、姊妹會、兄弟會之接待、聯訪等
事宜。
4.事業成長委員會:給予會友於事業發展上最大的協助以及提供最新的資訊,
做最完整的專業講習系列活動,共同為青商人在事業上提昇競爭力,增加曝
光率。擁有完整健全的事業作後盾,才能為國家社會盡更多的責任。
5.青商家庭聯誼會:為增加青商家庭間情誼,讓會友之間互動更為親密。
等五個工作委員會
決議:通過成立—1.會員擴展委員會、2.社區發展委員會、3.公共關係委員會、4.事
業成長委員會、5.青商家庭聯誼會。
案由(2)聘任各委員會主委人選請討論案。
決議:通過,會員擴展委員會主委—彭信雄,社區發展委員會主委—王俊和,
公共關係委員會主委—曾國藤(兼任),事業成長委員會主委—黃拓榮,
青商家庭聯誼會主委—許碧如。
案由(3)副會長、理事輔導各委員會分配請討論案。
決議:通過,如附件1
案由(4)第23屆(91)會費繳交期限請討論案。
決議:通過,會務人員需於交接典禮前繳清會費;會友需於91年3月31日前繳清會費
以便會務正常運作(謝謝合作)。
但書:依照本會章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通知期限繳納各項應付費用仍不繳款
者,如經理事會2/3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2/3以上人數之通過,應喪失其會員
資格。依照本會章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會員依本會章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
款之原因喪失其會籍後,得提出書面報告,詳述理由,經理事會審查同意,並
補繳所欠之費用及繳納同類之罰款後,恢復其會籍。
案由(5)第23屆(91)理事會、月例會時間、輪值理事、委員會請討論案。
決議:擱置
案由(6)會友名牌、名片製作請討論案。
決議:擱置,煩請吳佳怡理事於第二次預備理事會提出討論。
案由(7)第23屆(91)理事會自律辦法請討論案。
決議:通過,如附件2
案由(8)通過第23屆(91)精神口號請討論案。
說明:凝聚共識,團結青商。
決議:通過,如說明。
案由(9)第二次預備理事會時間、地點請討論案
決議:通過,時間:90年11月13日(星期二)下午7:30分,地點:本會會所。
八、臨時動議:
案由(1)成立活動紀錄組請討論案。
決議:通過,不成立紀錄組。
案由(2)活動背章製作請討論案。
決議:通過,僅製作主委及總幹事的背章。
九、會友意見時間
十、散會:12:05
附件資料:
淡水國際青年商會第二十三屆理事會自律辦法
(1)遲到、早退各罰五百元,以發函時間為準。(例如:發函通知開會時間為
下午八時整,則超過八時即算遲到)。
(2)缺席罰1,000元。(依照章程施行細則:理事會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非因
執行本會職務而連續不能出席理事會時,喪失其理事資格。)
(3)請假須於開會當天下午3:30以前與秘書處或會長、秘書長聯絡,且不
得連續兩次以上;全年缺席者不得超過1/3,否則罰500元。每次請假
以兩人為限,第三人為不准論假。
(4)在會場上服裝不整(未穿襯衫、打領帶)經主委糾正未改進,共計三次
紀錄者,當年禁止申請各項獎勵。(註:女性亦須服裝整齊)
(5)以電信局117報時為標準開會時間。開會時間已兩小時為限,如需延長
會議時間,則需經出席理事會成員過半數同意方得延長。
(6)開會時間,行動電話、呼叫器不得在會場內使用,會場內禁止吸煙、嚼
檳榔,欲吸煙者請至「吸煙區」列席會友亦受此限,理事會成員違反者
罰500元。
(7)違反上列規定者,由主席裁決、秘書長紀錄、財務長於散會前案規定徹
底執行。
(8)主席若違反以上所列之任一規定則罰以3倍。
(9)違反自律辦法所得之款項,由理事會自行運用。
(10)會友開業、新居落成、當選要職等,賀禮一律每位理事會成員繳交500元
,並具名致贈賀禮、賀匾或等值禮品祝賀。同一位會友同類型祝賀以
一次限,並應有請帖為依據。
(11)於第二次預備理事會時繳交2,000元押金。
(12)本辦法於第二次預備理事會開始實施
第廿三屆副會長、理事輔導各委員會分配表
會 長
張永鍠
┌─────┴─────┐
副會長 副會長
林宏昌 洪秀全
┌──┴──┐ ┌───┴───┐
理 事 理 事 理 事 理 事
吳佳怡 王 漢 曾國藤 陳永親
│ │ │ ┌──┴──┐
社區發展 事業成長 公共關係 會員擴展 青商家庭
委員會 委員會 委員會 委員會 委員會
│ │ │ │ │
王俊和 黃拓榮 曾國藤 彭信雄 許碧如
【兼任】
主席:第23屆會長當選人─張永鍠
司儀:司儀:彭信雄
紀錄:紀錄:李柏萱
出席:張永鍠、陳永親、曾國藤、許春敏、王漢、張耀正、林宏昌、吳佳怡、李柏萱
列席:蔡水安、彭信雄
請假:
缺席:
內容:
一、報告出席人數:應到11人 實到:9人
二、請主席宣佈開會
三、朗誦青商信條、青商守則
四、通過本次會議議程 決議:修正後通過。
五、介紹貴賓;
六、主席致詞:
七、討論事項
案由(1)成立第23屆(91)工作委員會請討論案。
說明:擬成立-
1.會員擴展委員會:辦理新會員之招募、講習、認識青商,以及會員才能訓練
、新舊會友之間之聯誼事宜。
2.社區發展委員會:辦理對本鎮內有關公益、文化、休閒、運動、教育等事宜。
3.公共關係委員會:辦理有關地方機關團體、姊妹會、兄弟會之接待、聯訪等
事宜。
4.事業成長委員會:給予會友於事業發展上最大的協助以及提供最新的資訊,
做最完整的專業講習系列活動,共同為青商人在事業上提昇競爭力,增加曝
光率。擁有完整健全的事業作後盾,才能為國家社會盡更多的責任。
5.青商家庭聯誼會:為增加青商家庭間情誼,讓會友之間互動更為親密。
等五個工作委員會
決議:通過成立—1.會員擴展委員會、2.社區發展委員會、3.公共關係委員會、4.事
業成長委員會、5.青商家庭聯誼會。
案由(2)聘任各委員會主委人選請討論案。
決議:通過,會員擴展委員會主委—彭信雄,社區發展委員會主委—王俊和,
公共關係委員會主委—曾國藤(兼任),事業成長委員會主委—黃拓榮,
青商家庭聯誼會主委—許碧如。
案由(3)副會長、理事輔導各委員會分配請討論案。
決議:通過,如附件1
案由(4)第23屆(91)會費繳交期限請討論案。
決議:通過,會務人員需於交接典禮前繳清會費;會友需於91年3月31日前繳清會費
以便會務正常運作(謝謝合作)。
但書:依照本會章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通知期限繳納各項應付費用仍不繳款
者,如經理事會2/3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2/3以上人數之通過,應喪失其會員
資格。依照本會章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會員依本會章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
款之原因喪失其會籍後,得提出書面報告,詳述理由,經理事會審查同意,並
補繳所欠之費用及繳納同類之罰款後,恢復其會籍。
案由(5)第23屆(91)理事會、月例會時間、輪值理事、委員會請討論案。
決議:擱置
案由(6)會友名牌、名片製作請討論案。
決議:擱置,煩請吳佳怡理事於第二次預備理事會提出討論。
案由(7)第23屆(91)理事會自律辦法請討論案。
決議:通過,如附件2
案由(8)通過第23屆(91)精神口號請討論案。
說明:凝聚共識,團結青商。
決議:通過,如說明。
案由(9)第二次預備理事會時間、地點請討論案
決議:通過,時間:90年11月13日(星期二)下午7:30分,地點:本會會所。
八、臨時動議:
案由(1)成立活動紀錄組請討論案。
決議:通過,不成立紀錄組。
案由(2)活動背章製作請討論案。
決議:通過,僅製作主委及總幹事的背章。
九、會友意見時間
十、散會:12:05
附件資料:
淡水國際青年商會第二十三屆理事會自律辦法
(1)遲到、早退各罰五百元,以發函時間為準。(例如:發函通知開會時間為
下午八時整,則超過八時即算遲到)。
(2)缺席罰1,000元。(依照章程施行細則:理事會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非因
執行本會職務而連續不能出席理事會時,喪失其理事資格。)
(3)請假須於開會當天下午3:30以前與秘書處或會長、秘書長聯絡,且不
得連續兩次以上;全年缺席者不得超過1/3,否則罰500元。每次請假
以兩人為限,第三人為不准論假。
(4)在會場上服裝不整(未穿襯衫、打領帶)經主委糾正未改進,共計三次
紀錄者,當年禁止申請各項獎勵。(註:女性亦須服裝整齊)
(5)以電信局117報時為標準開會時間。開會時間已兩小時為限,如需延長
會議時間,則需經出席理事會成員過半數同意方得延長。
(6)開會時間,行動電話、呼叫器不得在會場內使用,會場內禁止吸煙、嚼
檳榔,欲吸煙者請至「吸煙區」列席會友亦受此限,理事會成員違反者
罰500元。
(7)違反上列規定者,由主席裁決、秘書長紀錄、財務長於散會前案規定徹
底執行。
(8)主席若違反以上所列之任一規定則罰以3倍。
(9)違反自律辦法所得之款項,由理事會自行運用。
(10)會友開業、新居落成、當選要職等,賀禮一律每位理事會成員繳交500元
,並具名致贈賀禮、賀匾或等值禮品祝賀。同一位會友同類型祝賀以
一次限,並應有請帖為依據。
(11)於第二次預備理事會時繳交2,000元押金。
(12)本辦法於第二次預備理事會開始實施
第廿三屆副會長、理事輔導各委員會分配表
會 長
張永鍠
┌─────┴─────┐
副會長 副會長
林宏昌 洪秀全
┌──┴──┐ ┌───┴───┐
理 事 理 事 理 事 理 事
吳佳怡 王 漢 曾國藤 陳永親
│ │ │ ┌──┴──┐
社區發展 事業成長 公共關係 會員擴展 青商家庭
委員會 委員會 委員會 委員會 委員會
│ │ │ │ │
王俊和 黃拓榮 曾國藤 彭信雄 許碧如
【兼任】
發佈單位
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