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
2005年8月2日 15:00
內容
地點:總會會議室(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45號8樓)
主席:主任委員 李玉文
司儀:總 幹 事 劉永明
紀錄:秘書處陳宏貞
出席:李玉文、劉永明、黃信豪、莊建樹、蔣東庭、顏義信、翁美秋、呂幸儀、杜國良。
列席:劉錦村、魏廷勳。
請假:宋樹人、劉育華、詹振昇、楊純杰。
缺席:林坤旺、廖錫銘。
內容:
通過本次會議議程 決議:原案由(一)改為案由(四),案由(二)改為案由(一),案由(四)改為案由(二)。
五、介紹來賓:歡迎劉錦村候選人、三重分會代理會長魏廷勳。
六、主席致詞:依據章程理事會授權選務委員會作相關選務的裁決,也收到監事會的建議,希望選務的工作能做到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希望這次選務可以做的很完善。
七、來賓致詞:
*劉錦村:選舉難免都會有一些不合規定在台面下進行的事,若有真憑實據希望選務委員會能秉公處理,尊重法治精神,假如總會再不處理,我就送去內政部處理,因為有憑有據,希望選務委員會能夠針對我的抗議來做一個最明確決定。
*魏廷勳:這次選務事件的風波,本會深感歉意,我想青商會是訓練學習的地方,求事求真是應有的原則,或許角度不同,但出發點都是出自善意的,在法制和健全組織上,也是本人在青商會應有的義務與權力,為青商更進步提出一些意見--
1.希望爾後選務公告登記所需相關表件,能與審核清單一致,以免二度作業或有時效上之困擾,如本次的會長推薦函與理事會會議紀錄等。
2.開會審查之始,請先明示所收件數與分會及姓名再進行程序,如本次未當場告知逾時拒收,帶入會議室,卻讓當事人誤以放入審核,從頭列席到最後才告知不予審核,且以往也有傳真登記,當事人也有先傳真至總會,請明定傳真是否有效?
3.本次於會議中特別聲明「有缺件,一律退件處理」要言行一致不可說做不一,尤其是總會長官在會議上言行謹慎。
4.選務審查為求效率,若要分組進行,當以抽籤決定,不以人為指派,以免有徇私之嫌疑發生。
5.雖分組審理,委員亦有權翻閱所有候選人資料,以示透明化,本次翁副總當天要翻閱被阻止,最後經提異議,主席才休會讓副總翻閱,才舉出有幾件通過資格有缺件的。
6.如尚未完全符合資格通過者,要明示所缺項次再予通過,以示公正、公平、透明避免有黑箱作業之嫌,因為本次就是有事後被糾舉出通過又缺件之情形。
7.在公告或定條規言明,何者是必須條件?何者是可通融條件?以免因主席裁量權而有不同標準,尤其是總會需當分會之表率,如本次章程規定「曾註冊並出席...」變成可以是先註冊再出席;刑事紀錄可後補,造成守規矩而喪失機會的困擾。
8.以上請總會提出答詢並做成紀錄,給全國分會及會友明確、公正、透明的最高榜樣。所以本次造成各界困擾,也受到極大的壓力,但無非就是希望總會能更好,三重分會為本次表達意見,請總會審慎定奪。
八、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記錄—無誤
*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執行長候選人第二次講習會延至8月2日1300-1630舉行。
*其他報告—無
九、討論事項
案由(一):年會選舉事宜,請討論案。(主席交議)
辦 法:1.選票印製流水號。
2.同一選區投錯票箱認定為有效票。
3.領票方式:依據本會理監事選舉及罷免辦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條辦理,領取選
票時以分會為單位,由首席代表率領所屬分會全體選舉代表人各別依序一
次領票(憑大會出席證及身份證、駕照、健保卡、護照),代表不足額
時依實到領票代表額發票,且不另行補發。
4.除首席代表、輔導會長其餘選舉代表人均不得為OB會友。
5.請各分會網管人員於94年8月8日下午5點前修正網站上之選舉人代表名冊並
傳真至本會秘書處。
決 議:照案通過。
案由(二):各界針對選務相關質疑事項,請討論案。
(總幹事 劉永明提案 委員黃信豪附署)
說 明:1.依據總會理事會第四次會議、監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2.收到三重市分會重青(94)秘發字第070號文函。
3.許煌能候選人之Prime結業證書疑慮。
4.依據劉錦村候選人於來賓致詞時之發言。
決 議:1.針對三重市分會部份請總幹事正式回文。
2.請許煌能候選人於94年8月10日中午12點前將佐證正本資料送達秘書處。
3.為端正選風,依據本會理監事選舉及罷免辦法第18條:候選人不得以財
務行賄、期約、邀宴或以不正當方式貪圖影響選舉結果。第40條:候選
人違反第14、16、18、19、20條規定之一者,選務委員應制止或糾
正之,如不聽制止、糾正者,應報經選委會決議取消其候選資格。請候
選人自重。
案由(三):第54屆(2006年)執行長候選人第二次講習會通過名單,請通過案。
(總幹事 劉永明提案 委員劉育華附署)
說 明:依據本會章程-執行長選罷法第7章第27條辦理。
辦 法:於94年8月2日下午1330辦理。
決 議:通過名單:朱家霖(台北縣)、尤肇泗、陳盈達(台中市)。
案由(四):本會第四次談話會紀錄,請追認案。(主席交議)
說 明:如附件(一)。
決 議:照案通過。
十、臨時動議:無
十一、自由發言:
主委李玉文—請總幹事於會員代表大會時,公佈理監候選人口試成績及刑事記錄證明。
十二、散會—18:45
主席:主任委員 李玉文
司儀:總 幹 事 劉永明
紀錄:秘書處陳宏貞
出席:李玉文、劉永明、黃信豪、莊建樹、蔣東庭、顏義信、翁美秋、呂幸儀、杜國良。
列席:劉錦村、魏廷勳。
請假:宋樹人、劉育華、詹振昇、楊純杰。
缺席:林坤旺、廖錫銘。
內容:
通過本次會議議程 決議:原案由(一)改為案由(四),案由(二)改為案由(一),案由(四)改為案由(二)。
五、介紹來賓:歡迎劉錦村候選人、三重分會代理會長魏廷勳。
六、主席致詞:依據章程理事會授權選務委員會作相關選務的裁決,也收到監事會的建議,希望選務的工作能做到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希望這次選務可以做的很完善。
七、來賓致詞:
*劉錦村:選舉難免都會有一些不合規定在台面下進行的事,若有真憑實據希望選務委員會能秉公處理,尊重法治精神,假如總會再不處理,我就送去內政部處理,因為有憑有據,希望選務委員會能夠針對我的抗議來做一個最明確決定。
*魏廷勳:這次選務事件的風波,本會深感歉意,我想青商會是訓練學習的地方,求事求真是應有的原則,或許角度不同,但出發點都是出自善意的,在法制和健全組織上,也是本人在青商會應有的義務與權力,為青商更進步提出一些意見--
1.希望爾後選務公告登記所需相關表件,能與審核清單一致,以免二度作業或有時效上之困擾,如本次的會長推薦函與理事會會議紀錄等。
2.開會審查之始,請先明示所收件數與分會及姓名再進行程序,如本次未當場告知逾時拒收,帶入會議室,卻讓當事人誤以放入審核,從頭列席到最後才告知不予審核,且以往也有傳真登記,當事人也有先傳真至總會,請明定傳真是否有效?
3.本次於會議中特別聲明「有缺件,一律退件處理」要言行一致不可說做不一,尤其是總會長官在會議上言行謹慎。
4.選務審查為求效率,若要分組進行,當以抽籤決定,不以人為指派,以免有徇私之嫌疑發生。
5.雖分組審理,委員亦有權翻閱所有候選人資料,以示透明化,本次翁副總當天要翻閱被阻止,最後經提異議,主席才休會讓副總翻閱,才舉出有幾件通過資格有缺件的。
6.如尚未完全符合資格通過者,要明示所缺項次再予通過,以示公正、公平、透明避免有黑箱作業之嫌,因為本次就是有事後被糾舉出通過又缺件之情形。
7.在公告或定條規言明,何者是必須條件?何者是可通融條件?以免因主席裁量權而有不同標準,尤其是總會需當分會之表率,如本次章程規定「曾註冊並出席...」變成可以是先註冊再出席;刑事紀錄可後補,造成守規矩而喪失機會的困擾。
8.以上請總會提出答詢並做成紀錄,給全國分會及會友明確、公正、透明的最高榜樣。所以本次造成各界困擾,也受到極大的壓力,但無非就是希望總會能更好,三重分會為本次表達意見,請總會審慎定奪。
八、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記錄—無誤
*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執行長候選人第二次講習會延至8月2日1300-1630舉行。
*其他報告—無
九、討論事項
案由(一):年會選舉事宜,請討論案。(主席交議)
辦 法:1.選票印製流水號。
2.同一選區投錯票箱認定為有效票。
3.領票方式:依據本會理監事選舉及罷免辦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條辦理,領取選
票時以分會為單位,由首席代表率領所屬分會全體選舉代表人各別依序一
次領票(憑大會出席證及身份證、駕照、健保卡、護照),代表不足額
時依實到領票代表額發票,且不另行補發。
4.除首席代表、輔導會長其餘選舉代表人均不得為OB會友。
5.請各分會網管人員於94年8月8日下午5點前修正網站上之選舉人代表名冊並
傳真至本會秘書處。
決 議:照案通過。
案由(二):各界針對選務相關質疑事項,請討論案。
(總幹事 劉永明提案 委員黃信豪附署)
說 明:1.依據總會理事會第四次會議、監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2.收到三重市分會重青(94)秘發字第070號文函。
3.許煌能候選人之Prime結業證書疑慮。
4.依據劉錦村候選人於來賓致詞時之發言。
決 議:1.針對三重市分會部份請總幹事正式回文。
2.請許煌能候選人於94年8月10日中午12點前將佐證正本資料送達秘書處。
3.為端正選風,依據本會理監事選舉及罷免辦法第18條:候選人不得以財
務行賄、期約、邀宴或以不正當方式貪圖影響選舉結果。第40條:候選
人違反第14、16、18、19、20條規定之一者,選務委員應制止或糾
正之,如不聽制止、糾正者,應報經選委會決議取消其候選資格。請候
選人自重。
案由(三):第54屆(2006年)執行長候選人第二次講習會通過名單,請通過案。
(總幹事 劉永明提案 委員劉育華附署)
說 明:依據本會章程-執行長選罷法第7章第27條辦理。
辦 法:於94年8月2日下午1330辦理。
決 議:通過名單:朱家霖(台北縣)、尤肇泗、陳盈達(台中市)。
案由(四):本會第四次談話會紀錄,請追認案。(主席交議)
說 明:如附件(一)。
決 議:照案通過。
十、臨時動議:無
十一、自由發言:
主委李玉文—請總幹事於會員代表大會時,公佈理監候選人口試成績及刑事記錄證明。
十二、散會—18:45
發佈單位
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