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度第一次選務委員會會議記錄
會議日期
2005年6月24日 18:30
內容
地點:芬阿姨小館(桃園市同德十一街一五五號
主席:陳輔導會長麗玲
司儀:
紀錄:蔡玉如
出席:陳麗玲、蔡玉如、吳逸凡
列席:
請假:
缺席:
內容:
一、報告出席人數:
出席:陳麗玲、蔡玉如、吳逸凡
二、請主席宣佈開會
三、朗誦青商信條
四、通過本次會議議程:通過
五、主席致詞: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
案由(一)九十四年度選務作業流程請討論案。
決議:參選人員請於7月15日之前向秘書處登記,附登記書。
案由(二)參選九十四年度會務執行人員資格請討論案。
說明:依照桃女國際青商會章程。
第三六條:會長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
1、具有本會連續滿三年以上之會齡。
2、選舉年及前二年出席率之平均每年應超過百分之八十。
3、已履行會章所規定之義務。
4、曾任本會常務理監事。
5、曾出席中華民國總會所召開之會員代表大會。
6、曾獲本會或總會最優秀會員獎者,不受第四款之限制。
第三七條:副會長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
1、具有連續滿二年以上之會籍。
2、選舉年及前一年出席率之平均每年應超過百分之八十。
3、已履行會章所規定之義務。
4、曾任理事或監事一年以上。
第三八條:理事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
1、具有連續滿一年以上之會籍。
2、選舉年及前一年出席率之平均每年應超過百分之七十。
3、已履行會章所規定之義務。
4、曾任主委、副秘書長、副財務長。
第四十條:監事之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
1、具有連續滿二年以上之會籍。
2、最近一年出席會章規定會議之出席率在百分之七十。
3、已履行會章所規定之義務。
4、曾任理事者。
決議:通過。
案由(三)九十四年度選舉辦法請討論案。
說明:依照桃女國際青商會章程選舉辦法如下:
會 長:競選演說十分鐘,諮詢十分鐘。
副會長:競選演說五分鐘,諮詢五分鐘。
理監事:競選演說三分鐘,諮詢三分鐘。
決議:通過。
案由(四)九十四年度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時間、地點請討論案。
決議:時間:7月18日(星期一)晚上七點整,地點:會館。
八、臨時動議:
九、會議規範研討
十、自由發言:
十一、散會
主席:陳輔導會長麗玲
司儀:
紀錄:蔡玉如
出席:陳麗玲、蔡玉如、吳逸凡
列席:
請假:
缺席:
內容:
一、報告出席人數:
出席:陳麗玲、蔡玉如、吳逸凡
二、請主席宣佈開會
三、朗誦青商信條
四、通過本次會議議程:通過
五、主席致詞: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
案由(一)九十四年度選務作業流程請討論案。
決議:參選人員請於7月15日之前向秘書處登記,附登記書。
案由(二)參選九十四年度會務執行人員資格請討論案。
說明:依照桃女國際青商會章程。
第三六條:會長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
1、具有本會連續滿三年以上之會齡。
2、選舉年及前二年出席率之平均每年應超過百分之八十。
3、已履行會章所規定之義務。
4、曾任本會常務理監事。
5、曾出席中華民國總會所召開之會員代表大會。
6、曾獲本會或總會最優秀會員獎者,不受第四款之限制。
第三七條:副會長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
1、具有連續滿二年以上之會籍。
2、選舉年及前一年出席率之平均每年應超過百分之八十。
3、已履行會章所規定之義務。
4、曾任理事或監事一年以上。
第三八條:理事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
1、具有連續滿一年以上之會籍。
2、選舉年及前一年出席率之平均每年應超過百分之七十。
3、已履行會章所規定之義務。
4、曾任主委、副秘書長、副財務長。
第四十條:監事之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
1、具有連續滿二年以上之會籍。
2、最近一年出席會章規定會議之出席率在百分之七十。
3、已履行會章所規定之義務。
4、曾任理事者。
決議:通過。
案由(三)九十四年度選舉辦法請討論案。
說明:依照桃女國際青商會章程選舉辦法如下:
會 長:競選演說十分鐘,諮詢十分鐘。
副會長:競選演說五分鐘,諮詢五分鐘。
理監事:競選演說三分鐘,諮詢三分鐘。
決議:通過。
案由(四)九十四年度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時間、地點請討論案。
決議:時間:7月18日(星期一)晚上七點整,地點:會館。
八、臨時動議:
九、會議規範研討
十、自由發言:
十一、散會
發佈單位
桃園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