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常務理事會第一次會議紀錄
跳到主要內容區
字級

第五十三常務理事會第一次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
2005年4月27日 17:00
內容
地點:總會會議室
主席:總會長 宋樹人
司儀:祕書長 謝國城
紀錄:國際事務祕書 李文禎
出席:宋樹人、詹振昇、呂幸儀、杜國良、吳志峰、許又銘、謝國城、黃彥龍、沈寶仁

列席:
請假:陳文益、翁美秋
缺席:
內容:
一、 報告出席人數:應到人數11位,實到人數 9 位 達法定人數
二、主席宣佈開會
三、朗誦青商信條
四、通過本次會議議程 決議:通過
五、介紹來賓
六、主席致詞:各區域的會務副總會長未如期出席本次會議,值得檢討;本席肯定詹振昇副
總會長對區域的負責,值得青商人學習。
七、來賓致詞
八、報告事項—祕書長 謝國城報告:針對會員繳費並發行會員卡部份,已行文各分會,希望
各位常務理事協助將分會資料送至總會,以利會員卡製作。
九、討論事項
案由(一):本會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紀錄暨委員會名單,請通過案。
(祕書長 謝國城提案 財務長 黃彥龍附署)
決議:1、修正 (1)政見填寫表—改為橫式標準格式。
(2)候選人應具備資格條件中之六、七、八條款不用列上。
(3)理監事選罷法之執行長保證金二萬元應列在執行長選罷法中。
(4)「捐獻基金」條款應刪除。
(5)刑事紀錄無需公告在選舉公報上。
(6)執行長名額:修正部份為—桃竹苗區7席(桃園縣3、新竹縣1、新竹市1、苗栗縣2)、南區15席(高雄市3、金門1、澎湖1),共計46席。
(7)紀錄內之請假人員增列:詹振昇、顏義信
(8)候選人應具備資格條件中第一條第四款—修正祕書「長」、
(9)理監事選罷法之第九章第四十三條—修正本辦法經理「事」會。
2、其餘照案通過。
3、委員會名單—總幹事 劉永明(三重)、
委員 宋樹人(新竹)、黃信豪(民雄)、莊建樹(風城)、
蔣東庭(泰山)、顏義信(土城)、楊純杰(虎頭山)、
廖錫銘(梧棲)、林坤旺(佳里)、詹振昇(花崗)、
翁美秋(大同)、呂幸儀(雙和)、陳文益(烏日)、
杜國良(西子灣)。
案由(二):本會澳門亞太大會旅遊團增列C團行程之內容及團費,請討論案。
(國際事務副會長 許又銘提案 祕書長 謝國城附署)
決議:如附件所列通過。
案由(三):尚未繳交總會會費之分會處理辦法,請討論案。
(財務長 黃彥龍提案 法制顧問 沈寶仁附署)
說明:1、依據總會章程施行細則規定—
第二章
第九條:‧‧‧申請恢復會籍之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應將前項之書面
報告送交本會會員擴展委員會(或所屬分會會員擴展委員會),由
該委員會提請理事會(或所屬分會理事會)審查。審查通過並繳
清所欠款項及罰款後,得以恢復會籍。
第十章
第一一七條: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應繳納各項之會費,以上一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所報送之人數為基準,應於三月底以前至少向本會繳納半數以上,其餘未繳部分應於五月底以前繳清。
新分會於會員代表大會以後成立者,該年度個人會員之常年會費僅需繳納半數,其應繳本會各項會費應於正式成立前繳清。
基本會員入會後其當年度應繳各項會費,應於入會後十五日內繳清。但於會員代表大會以後入會者,該年度之常年會費 比照前項僅需繳納半數。
前項繳納限以即期支票或現金繳納,未如期繳者,視為自動喪失團體會籍。
2、未繳交會費之分會詳如附件1-3。
決議:通過—1、請由輔導各區域之副總會長及執行長協助聯繫各分會儘速於九十四年五月底前繳交。
2、依據監事會建議事項執行:擔任今年度總會職務之會執人員所屬分
會應儘速繳交。
3、上網「最新訊息」公告各分會未繳交總會會費明細。
4、請祕書長與財務長協助北區與桃竹苗區收取各分會會費。
十、臨時動議
十一、自由發言
國際事務副會長 許又銘發言:1、亞太大會出團—總會發揮團隊精神,希望各位常務理事協助各區宣達,希望鼓勵他們參加總會團。
2、邀請各位常務理事參加在五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假澳門亞太大會期間所辦理之中日、韓早餐會議。
十二、散會—19:09

校對:總會祕書處
發佈單位
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