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請各分會檢送選舉人代表名冊由,請查照!
發文日期
2001年6月13日
內容
發文字號:青總(90)秘發字第0三九四號
受文者:各分會
正本:
副本:本會理監事、選務委員會、顧問
說明:
一、 依據總會章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 依據總會章程施行細則第一一七條: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應繳納各項之會費,以上一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所報送之人數為基準,應於三月底以前至少向本會繳納半數以上,其餘未繳納部分應於五月底前繳清,事關各分會權益問題請依章程所規定期間繳納。
三、 各分會選舉人名冊應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以前送達總會(包括區會、年會選舉),以憑辦理選務工作,逾時期票數不另計算;名冊內之代表限(九十年度)以繳交會費。
四、 本會聯絡人:洪婉瑜秘書
受文者:各分會
正本:
副本:本會理監事、選務委員會、顧問
說明:
一、 依據總會章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 依據總會章程施行細則第一一七條: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應繳納各項之會費,以上一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所報送之人數為基準,應於三月底以前至少向本會繳納半數以上,其餘未繳納部分應於五月底前繳清,事關各分會權益問題請依章程所規定期間繳納。
三、 各分會選舉人名冊應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以前送達總會(包括區會、年會選舉),以憑辦理選務工作,逾時期票數不另計算;名冊內之代表限(九十年度)以繳交會費。
四、 本會聯絡人:洪婉瑜秘書
發文單位
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