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知 各分會競取第73屆(114年)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承辦權事宜, 請查照。
跳到主要內容區
字級

函知 各分會競取第73屆(114年)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承辦權事宜, 請查照。

發文日期
2024年4月8日
內容
受文者:全國各分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4月08日
發文字號:青總(113)秘發字第0033號
速別:一般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競取第73屆會員代表大會承辦權、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承辦履約書。
 
主旨:函知 各分會競取第73屆(114年)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承辦權事宜,
     請查照。
說明:
  1. 爭取承辦本會第73屆(114年)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之分會(最近兩年報繳基本會員人數達40人以上),請於113年07月01日(星期一)下午五時前填具申請書(如附表),連同保證金現金或即期支票新台幣貳拾萬元整,送交總會秘書處彙辦。
  2. 提送本申請書之分會,應準時列席本會113年07月25日(星期四)下午二時整之第72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進行申請競取之報名及資格審查。
  3. 爭取承辦之分會應依據本會章程施行細則第3章第23條規定辦理:爭取承辦分會應於申請計畫書內載明基本會員註冊費上限及對本會會員相關廣告財開辦法
  4. 取得承辦權之分會,須履行本會章程施行細則第3章第24條之規定並於表決當天與本會簽訂「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承辦履約書」。
  5. 檢附第73屆會員代表大會承辦權申請書及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承辦履約書乙份。
 
 
正文:如受文者
副本:總會理監事、顧問。
發文單位
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