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請全國各分會協助提供選舉人代表名冊作業事由,惠請查照。
發文日期
2014年7月29日
內容
發文字號:青總(103)秘發字第0116號
受文者:全國各分會
正本:如受文者
副本:本會理監事、選務委員會
說明:
1.為進行本會選舉作業,謹請全國各分會網管人員依循操作手冊步驟點選建立該分會選舉人代表名冊,列印後由分會長確認簽章,並蓋上分會關防後,於103年8月8日(星期五)下午5點前傳真至總會秘書處辦理並請來電確認,逾期或不符規定者,則依章程施行細則第三章第37條辦理視為自動放棄,若因此影響會員之權益,由分會自行負責。
2.依據總會章程第三章第11、12條規定:62年次以前(含62年次)之超齡(OB)會員無投票權,不得擔任選舉人代表或候補代表。(此規定不限今年度之首席代表及輔導會長)。
3.依據總會章程施行細則第三章第36條,未繳各該分會團體及個人最少三十人之全部會費及未註冊參加全國年會之會員不得為代表。依據選罷法第25條規定,領取選票時以分會為單位,由首席代表所率領所屬分會全體代表一次領取之,代表不足額時,依實到領票代表額發票,且不另補發。依據選罷法第23條規定,請各位出席代表攜帶全國年會出席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投開票場地。
受文者:全國各分會
正本:如受文者
副本:本會理監事、選務委員會
說明:
1.為進行本會選舉作業,謹請全國各分會網管人員依循操作手冊步驟點選建立該分會選舉人代表名冊,列印後由分會長確認簽章,並蓋上分會關防後,於103年8月8日(星期五)下午5點前傳真至總會秘書處辦理並請來電確認,逾期或不符規定者,則依章程施行細則第三章第37條辦理視為自動放棄,若因此影響會員之權益,由分會自行負責。
2.依據總會章程第三章第11、12條規定:62年次以前(含62年次)之超齡(OB)會員無投票權,不得擔任選舉人代表或候補代表。(此規定不限今年度之首席代表及輔導會長)。
3.依據總會章程施行細則第三章第36條,未繳各該分會團體及個人最少三十人之全部會費及未註冊參加全國年會之會員不得為代表。依據選罷法第25條規定,領取選票時以分會為單位,由首席代表所率領所屬分會全體代表一次領取之,代表不足額時,依實到領票代表額發票,且不另補發。依據選罷法第23條規定,請各位出席代表攜帶全國年會出席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投開票場地。
發文單位
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