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知 各分會競取第63屆(104年)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承辦權事宜,請查照。
發文日期
2014年5月7日
內容
發文字號:青總(103)秘發字第0054號
受文者:全國各分會
正本:如受文者
副本:本會理監事、顧問
說明:
1、爭取承辦本會第63屆(104年)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之分會(最近兩年報繳基本會員人數達40人以上),請於103年6月30日(星期一)下午五時前填具申請書(如附表),連同保證金現金或即期支票新台幣貳拾萬元整,送交總會秘書處彙辦。
2、凡提送本申請書之分會,應準時列席本會7月16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之第62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進行申請競取之報告。
3、爭取承辦之分會應依據本會章程施行細則第3章第23條規定辦理:爭取承辦分會應於申請計劃書內載明基本會員註冊費上限及對本會會員相關廣告財開辦法。
4、取得承辦權之分會,須履行本會章程施行細則第3章第24條之規定並於表決當天與本會簽訂活動承辦合約書。
5、檢附第63屆會員代表大會承辦權申請書乙份。
受文者:全國各分會
正本:如受文者
副本:本會理監事、顧問
說明:
1、爭取承辦本會第63屆(104年)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之分會(最近兩年報繳基本會員人數達40人以上),請於103年6月30日(星期一)下午五時前填具申請書(如附表),連同保證金現金或即期支票新台幣貳拾萬元整,送交總會秘書處彙辦。
2、凡提送本申請書之分會,應準時列席本會7月16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之第62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進行申請競取之報告。
3、爭取承辦之分會應依據本會章程施行細則第3章第23條規定辦理:爭取承辦分會應於申請計劃書內載明基本會員註冊費上限及對本會會員相關廣告財開辦法。
4、取得承辦權之分會,須履行本會章程施行細則第3章第24條之規定並於表決當天與本會簽訂活動承辦合約書。
5、檢附第63屆會員代表大會承辦權申請書乙份。
發文單位
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