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明「中華民國資深青商總會」非本會相關團體無會務往來,該會人員不得藉機在本會之各縣市分會召募會員及收取費用,為避免混淆特文函知全國分會,謹請本會全國各分會公告周知,惠請查照。
發文日期
2014年3月12日
內容
發文字號:青總(103)秘發字第0016號
受文者:全國各分會
正本:如受文者
副本:本會理監事
說明:
1. 依據本會章程,本會所轄有「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參議會」及「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全國特友會」,「全國特友會」由本會超齡會員組成(會員超過40歲參加之聯誼會),而「中華民國資深青商總會」是各自立案團體並非本會之相關團體,會務無任何相關,不得藉機在本會各縣市分會進行召募會員等行為。
2. 經許多分會反應「中華民國資深青商總會」人員在本會許多分會召募會員並收取會費,有冒名之嫌並反映至本會監事會。為避免誤導本會會員,特此申明本會與「中華民國資深青商總會」為各自立案團體無任何關係。
3. 本會超過40歲之會員建請參加各分會之特友會及本會全國特友會。本會亦發文轉知「中華民國資深青商總會」人員應自律規範。
4. 謹請各分會查照辦理。
受文者:全國各分會
正本:如受文者
副本:本會理監事
說明:
1. 依據本會章程,本會所轄有「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參議會」及「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全國特友會」,「全國特友會」由本會超齡會員組成(會員超過40歲參加之聯誼會),而「中華民國資深青商總會」是各自立案團體並非本會之相關團體,會務無任何相關,不得藉機在本會各縣市分會進行召募會員等行為。
2. 經許多分會反應「中華民國資深青商總會」人員在本會許多分會召募會員並收取會費,有冒名之嫌並反映至本會監事會。為避免誤導本會會員,特此申明本會與「中華民國資深青商總會」為各自立案團體無任何關係。
3. 本會超過40歲之會員建請參加各分會之特友會及本會全國特友會。本會亦發文轉知「中華民國資深青商總會」人員應自律規範。
4. 謹請各分會查照辦理。
發文單位
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