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知本會全國特友會會務執行人員任命及繳交總會特友會會費事宜,請查照辦理。
發文日期
2008年2月4日
內容
發文字號:青總(98)秘發字第0023號
受文者:全國特友會、全國各分會
正本:
副本:本會理監事、顧問
說明:
1.依據本會章程施行細則第十章第116條、第57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決議辦理
2.為遵循青商之法制精神,擔任全國特友會會務執行人員須繳交分會特友會會
費並經分會理事會通過,會長簽署會務執行人員推薦表後方可擔任;繳交
總會特友會會費須由分會財務長統一上繳至總會,謹請全國特友會、全國各
分會遵照辦理。
3.業務負責人:主秘陳宏貞分機15。
受文者:全國特友會、全國各分會
正本:
副本:本會理監事、顧問
說明:
1.依據本會章程施行細則第十章第116條、第57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決議辦理
2.為遵循青商之法制精神,擔任全國特友會會務執行人員須繳交分會特友會會
費並經分會理事會通過,會長簽署會務執行人員推薦表後方可擔任;繳交
總會特友會會費須由分會財務長統一上繳至總會,謹請全國特友會、全國各
分會遵照辦理。
3.業務負責人:主秘陳宏貞分機15。
發文單位
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