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請 貴所同意本會趙國禎監事交通違規案件陳情事由
發文日期
2008年5月13日
內容
發文字號:黎明青商97(佳)字第022號
受文者: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正本:
副本:趙國禎監事
說明:
1. 本會趙國禎監事於97年04月20日01時14分,駕駛許清海所屬R9-9969轎車,於台21線50.4公里違規超速,實因另有特殊原因,(違規緣由在如附『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中有詳細說明。
2.謹以本公文証明其陳述內容皆屬實。
3.懇請 貴所能體諒當時趙員急於將其夫人送往醫院之心情,致造成超速違規的事實,能予免罰,如蒙惠允,銘感至亟!
受文者: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正本:
副本:趙國禎監事
說明:
1. 本會趙國禎監事於97年04月20日01時14分,駕駛許清海所屬R9-9969轎車,於台21線50.4公里違規超速,實因另有特殊原因,(違規緣由在如附『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中有詳細說明。
2.謹以本公文証明其陳述內容皆屬實。
3.懇請 貴所能體諒當時趙員急於將其夫人送往醫院之心情,致造成超速違規的事實,能予免罰,如蒙惠允,銘感至亟!
發文單位
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