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本會「本會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遺失申請補發 乙案。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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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送本會「本會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遺失申請補發 乙案。請 查照。

發文日期
2008年3月17日
內容
發文字號:97芝青盛發字第013號
受文者:台北縣社會局
正本:
副本:台灣青商總會、三芝鄉公所、淡水母會。
說明:
(一)依據本會工作計劃辦理.經本會第3次理事會決議案。
(二)檢附相關所需文件及證書影印本 如附件。
發文單位
三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