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知兩岸青年交流締結友好會之實施辦法事宜由,惠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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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知兩岸青年交流締結友好會之實施辦法事宜由,惠請查照。

發文日期
2008年2月4日
內容
發文字號:青總(97)秘發字第0024號
受文者:全國各分會
正本:
副本:本會理監事、執行長
說明:
說明:
1.依據本會大陸事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議辦理。
2.為協助兩岸青年社團相互了解、具體交流,並進而建立友好結盟,掌握商機、創造商機,函知締結友好會之實施辦法。
3.若分會欲於今年與廣東地區交流,請於二月底前提報該分會簡介;若有欲與其它省份交流者,請於三月底前提報該分會簡介及欲交流之省份青年聯合會至本會祕書處,大陸事務委員會將協助對岸各項交流作業。
4.煩請將「兩岸青年交流締結友好會申請書」填寫完成後,傳真或寄送至本會。
5.聯絡人:秘書處 廖韻宜02-27128960分機18。
發文單位
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