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知本會所屬各分會申請大陸專業人士來台交流作業相關辦法由,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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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知本會所屬各分會申請大陸專業人士來台交流作業相關辦法由,請查照!

發文日期
2002年3月25日
內容
發文字號:青總(91)秘發字第0一四0號
受文者:台北市、高雄市各分會
正本:
副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會、本會理監事、顧問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五十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請各分會準備 1.邀請分會理事會之會議記錄。
2.邀請之經貿專業大陸人士年齡原則上以四十五歲以內為準。
3.訪問行程需拜會二至三個分會,並取得該分會同意書。
4.該團行程、名單、邀請函送交本會存檔。
三、檢具以上相關資料,本會協助開立同意書辦理。
四、業務承辦人:陳宏貞。
發文單位
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