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總會回覆本會反應選務辦理疑義,辦理見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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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總會回覆本會反應選務辦理疑義,辦理見覆。

發文日期
2005年8月2日
內容
發文字號:重青(94)秘發字第070號
受文者:總會、總會理事會、總會常務監事、監事會
正本:
副本:總會理、監事、兄弟會
說明:
為此選務事件風波,本會深感歉意,唯覺青商會是訓練與學習的地方,求真求是是應有的原則,或許角度不同,但出發點是善意,對在法制上健全組織,也是本著青商人都應有的義務與權利,為青商做最適當的調整。提出以下意見

1.希望爾後選務公告登記所需相關表件,能與審核清單一致,以免二度作業或有時效上之困擾(如本次的會長推薦函與理事會會議記錄..等)。

2.開會審查之始,請先明示所收件數與分會及姓名,再進行程序(如本次未當場告知逾時拒收,帶入會議室,卻讓當事人誤以放入審核,重頭列席到最後才告知不以審核;且以往也有傳真登記,當事人有先傳真至總會,請明定傳真是否有效)

3.本次於會議中特別聲明「有缺件,一律退件處理」要言行一致不可說做不一,長官在總會的會議上更需謹言慎行。
4.選務審查為求效率,若要分組進行當以抽籤決定,不以人為指派,以免有徇私之嫌疑情節發生,以示公正性。

5.雖分組審理,委員亦有權翻閱所有候選人資料,以示透明化(本次翁副總是委員,確實要翻閱候選人資料被阻止,到後來經提異議,主席才休會讓其覆閱,才舉出通過資格有幾件缺件事實)。

6.如尚未完全符合規定資格通過者,要明示所缺項次再予通過,以示公正、公平、透明避免有黑箱作業之嫌疑(因本次就是事後被糾舉出通過又缺件之情形)。

7.請在公告或定條規明言,何者是必須條件,何者是可通融條件;以免因主席裁量權而有不同標準,尤其是總會需當分會之表率(如本次章程規定「曾註冊並出席….」變成可以是先註冊再出席;刑事紀錄可後補,守規舉而逐字係讀者卻喪失機會)。

以上請總會提出答詢,並做成記錄,給全國分會及會友明確、公正、透明的最高榜樣,雖本次造成各界困擾,也受到極大壓力,但無非就是希望我們的總會能更好,也許有所誤解,但無悔青年人實事求是的心,請總會審慎定奪,三重分會為本次事件表達意見,期許本次能圓融、圓滿告一段落。感謝總會長與總會理、監事對此事的注重,及選務委員會,多方顧忌的達成任務。並祝福所有候選人都能高票當選,繼續為台灣
代理會長 魏廷勳
發文單位
三重